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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2026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南京大学本科招生录取工作,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南京大学(Nanjing University)是直属于教育部的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综合性、研究型大学,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学校拥有鼓楼校区(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汉口路22号)、仙林校区(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仙林大道163号)、苏州校区(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太湖大道1520号)和浦口校区(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学府路8号)四个校区。  第三条 南京大学向取得学籍并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毕业及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生分别颁发南京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南京大学本科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通过全面考核学生在德智体美劳各方面表现,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五条 南京大学本科招生工作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以及考生和家长等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南京大学本科招生委员会负责本科招生工作的规划研究、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主要职责包括明确招生工作总体目标,审议本科招生总体方案,决定本科招生重大事项,为本科招生章程与计划制定、选拔录取等工作提供意见。  第七条 南京大学本科招生委员会下设本科招生工作组,根据授权处理学校有关本科招生工作的重要事项。  第八条 南京大学本科生院本科招生办公室开展学校本科招生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南京大学2026年继续实行按专业和学科大类相结合的招生模式,面向全国招收全日制普通本科生。2026年招生专业和分流方向以学校公布的《南京大学本科招生专业(类)目录(2026年)》为准。  第十条 南京大学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和实际办学条件,统筹考虑各省(区、市)考生数量和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本校来源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批后由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学校将预留本年度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使用严格规范,坚持质量优先原则。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南京大学本科招生录取工作遵循“招生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的原则,在教育部领导下,由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南京大学在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按所在省(区、市)的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录取;在尚未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按照文史类、理工类分类进行录取。  第十三条 南京大学根据各省(区、市)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或调档分数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5%。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20%。  第十四条 南京大学在调档时认可教育部规定的全国性政策加分(最高不超过20分);同一考生如有多项政策加分,只采用最高一项加分。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用于不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第十五条 南京大学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依据考生高考投档成绩进行专业录取,不设专业级差。投档成绩相同时,按照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投档位次排序。未提供投档位次的,依次依据数学、语文、外语等科目成绩从高到低进行排序。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 南京大学录取时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将按照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招生计划调配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  第十七条 南京大学戏剧影视文学为艺术类专业,考生入学后不得转出录取专业。南京大学安排在部分省(区、市)提前批次录取的专业,考生入学后不得转出录取专业。南京大学与芬兰赫尔辛基大学合作设立南京赫尔辛基大气与地球系统科学学院(简称“南赫学院”),南赫学院开设大气科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向取得学籍并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毕业及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生颁发南京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和南京大学与芬兰赫尔辛基大学两校学士学位证书,考生入学后不得转出录取专业。  第十八条 南京大学国家专项、高校专项、民族班、新疆班、西藏班、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的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报考高校专项计划的浙江考生,其投档成绩应达到浙江省特殊类型招生控制分数线之上40分(含),其他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高考成绩需达到所在省(区、市)特殊类型招生控制分数线之上100分(含),西藏考生须达到西藏普通本科一批(B类)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含),新疆考生须达到新疆普通本科一批(普通类)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之上180分(含)。  南京大学强基计划、外语类保送生、江苏省综合评价、港澳台保送生,以及第二学士学位的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和当年发布的相应类别招生简章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我校招收考生体检按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因医学类、生物学类、化学类专业培养特点,不适宜辨色能力异常(色盲、色弱)的考生攻读,考生在填报相关专业类时请谨慎,在专业分流时不建议选择以上专业。  第二十条 除外语类专业另行规定外,南京大学其他专业学生均要求通过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英语课程,建议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一条 被录取至南京大学技术科学试验班、工科试验班(未来技术学院)、数字经济、物理学(电子科学)、智能科学与技术(至诚班)、集成电路设计与集成系统(至诚班)、生物医学工程、碳中和科学与工程和大气科学(中外合作办学)的学生将在南京、苏州两地学习。  第二十二条 南京大学按照国家和江苏省相关规定和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新生入校时,按照录取专业(大类)的学费标准预收当年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200-7480元;分流后按照准入专业所对应的学分制学费标准收费,并按学年进行学费结算。其中,软件工程专业第三、四学年学费为每生每学年16000元。大气科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实行学年制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75000元。本科生住宿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500元。收费政策如有调整,按国家和江苏省最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南京大学通过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绿色通道等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  第二十四条 南京大学将开展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凡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发布后,如遇教育部及相关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南京大学将做相应调整并另行公布。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南京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教育部核准发布之日起生效。  南京大学本科招生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4001859680  传真电话:025-89686606  招生主页:http://bkzs.nju.edu.cn  电子邮箱:bkzs nju.edu.cn  官方微信:南大招生小蓝鲸(ndzsxlj)  南京大学本科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信访举报电话:025-89680819(仅限违纪违规信访举报)  信访举报平台:https://jwb.nj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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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京大学
浏览量:97发布时间:2026-07-09 16:28:04

苏州大学2026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实施,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苏州大学  学校地址:天赐庄校区坐落于江苏省苏州市十梓街1号;独墅湖校区坐落于苏州工业园区仁爱路199号;阳澄湖校区坐落于苏州市相城区济学路8号;未来校区坐落于苏州市吴江区久泳西路1号。  上级主管部门:江苏省教育厅  办学层次及类型:本科,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教育部与江苏省人民政府共建“双一流”建设高校,江苏省属重点综合性大学。  院校标识码:4132010285  第三条 颁发证书: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苏州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学生,符合外方合作学校学位授予条件者,同时颁发外方相应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经教育部批准,苏州大学与爱尔兰皇家外科医学院合作设立非独立法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苏州大学国际创新药学院。学院开设药学(中外合作办学)、生物制药(中外合作办学)两个专业本科学历教育,学制四年。采用“4+0”培养模式,学生可四年在苏州大学国际创新药学院就读。  第五条 苏州大学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苏州大学设立全日制本科招生委员会,确定本科招生工作的总体思路和目标,审议本科招生政策、计划和录取原则,讨论决定本科招生重大事宜,为本科招生工作提供指导意见。全日制本科招生委员会下设本科招生领导小组,根据全日制本科招生委员会的授权负责制定招生章程、编制招生计划、决定选拔测试方案、确定录取标准、审核录取结果等本科招生具体事项。  第七条 招生就业处作为学校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对本科招生政策、规定的落实情况开展全过程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报名条件及录取原则  第九条 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组织下开展本校本科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条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促进教育公平的决策部署,依据上级部门有关要求,综合考虑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各省生源情况等因素,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经审核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学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本校本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使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部分本科专业按大类招生,考生填报高考志愿时,将大类视作一个专业填报即可。按大类招收的新生,入学时在大类内不分专业,在完成大类阶段课程学习后,根据学校和所在学院(部)有关规定和要求,参加大类的分流,进入大类中的具体专业学习。大类及其包含专业,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在学校本科招生网公布。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江苏省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学校部分本科专业开展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试点,本科毕业并达到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予双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只发放一本学位证书,所授两个学位在证书中予以注明。项目管理办法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简介可查阅学校本科招生网。  第十二条 报名条件  1.凡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符合生源省份普通高校招生政策规定、通过生源地省级招办报名资格审查的考生,均可报考。  2.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的有关规定执行。  ⑴患有《指导意见》第一部分所列“学校可以不予录取”的六大类疾病的考生,学校所有专业均不予录取。  ⑵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不能录取的专业:生物制药(含中外合作办学)、药学(含中外合作办学、拔尖创新班)、临床医学(含5+3一体化)、医学影像学、放射医学、儿科学、口腔医学、预防医学、法医学、医学检验技术、护理学。  ⑶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外,还包括化学(含师范、拔尖创新班、双学士学位培养项目)、材料类、化学工程与工艺、轻化工程。  ⑷单色识别不全不能录取的专业: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不能录取的专业,同轻度色觉异常、色觉异常II度两类列出专业。  ⑸以上专业加注方向、属性、办学形式等内容后,体检标准不变。  3.高考外语语种要求: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校的公共外语课程只开设英语、日语课程。  纳米材料与技术、音乐表演、中外合作办学专业部分课程采用英文教学,建议考生英语基础扎实。  4.我校音乐表演专业按西洋器乐表演方向培养,建议民族器乐方向的考生慎重报考。  5.报考我校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类型的考生,经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报考并享受我校相应类型录取政策。其中,保送录取优秀运动员需经国家体育总局公示无异议。  6.按教育部相关规定,往年被专项计划(包括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和高校专项计划,下同)录取后放弃入学资格或退学的考生,不再具有专项计划报考资格。  7.在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招生,各专业的高考选考科目要求以生源地省级招办公布为准,考生须符合所填报专业志愿的高考选考科目要求;在其他省份招生,考生须符合所填报专业志愿的科类要求。  第十三条 录取原则  1.学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普通类、体育类和艺术类专业分类分批次录取。高考综合改革省份录取时按照当地招生主管部门政策执行。  2.符合高考照顾加分政策的考生按加分后的总成绩参与专业录取排序。我校在江苏省招生,执行江苏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规定的照顾录取政策;在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原则上认可各省级招办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给予考生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按教育部相关规定,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不适用于高水平运动队等不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3.高考综合改革省份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材料的使用办法:在特殊类型招生中,作为报名资格审核的参考;在普通高考统招录取时,作为专业调剂的参考。  4.普通类专业录取方法:  ⑴对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依据录取排序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进行专业录取,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  ⑵若生源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对于录取规则另有规定,按其规定执行。  ⑶进档考生的录取排序成绩使用生源地省级招办提供的投档成绩(含小数部分)。  ⑷进档考生同分排序规则。考生的录取排序成绩相同时,北京、天津、上海、浙江、山东、海南考生依次按数学、语文、外语成绩从高到低排序,若仍相同,则再依次按选考科目中第一高分科目、第二高分科目、第三高分科目的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考生依次按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数学两科中的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次高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其他省份文史类考生依次按语文、数学、综合科目成绩从高到低排序,理工类考生依次按数学、语文、综合科目成绩从高到低排序。  ⑸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原则上只录取填报有此类志愿的考生。  ⑹高校专项计划考生的投档成绩应达到生源省份特殊类型招生控制分数线(未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为普通本科一批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  5.体育类专业,对进档考生按生源地省级招办提供的投档成绩(含小数部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6.艺术类专业录取方法:  ⑴按照美术与设计类、音乐类、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分类分批次录取,其中美术与设计类专业包括视觉传达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美术学、美术学(师范)、艺术设计学等专业,音乐类专业包括音乐学(师范)、音乐表演专业。  ⑵各专业均使用生源地省级统考专业成绩进行录取,考生须符合生源地省级统考科类要求。本年度各专业对应的生源地省级统考科类可查阅学校本科招生网。  ⑶考生高考文化成绩及省级统考专业成绩均须达到所在省份艺术类同科类本科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  ⑷考生进档后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依据录取排序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进行专业录取,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  ⑸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进档考生的录取排序成绩使用生源地省级招办提供的投档成绩(含小数部分)。未提供投档成绩或投档成绩由我校确定的批次,录取排序成绩计算方法如下:  美术与设计类专业录取排序成绩(四舍五入取整)=[(高考文化成绩/高考文化满分)*0.6+(省级统考专业成绩/省级统考专业满分)*0.4]*750  音乐类专业录取排序成绩(四舍五入取整)=[(高考文化成绩/高考文化满分)*0.5+(省级统考专业成绩/省级统考专业满分)*0.5]*750  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录取排序成绩(四舍五入取整)=[(高考文化成绩/高考文化满分)*0.7+(省级统考专业成绩/省级统考专业满分)*0.3]*750  ⑹进档考生同分排序规则。考生的录取排序成绩相同时,依次按省级统考专业成绩、语文、数学、外语成绩从高到低排序。  ⑺若教育部及生源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对于录取规则另有规定,按其规定执行。  7.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考生报考情况,与省级招办协商确定调阅考生档案比例。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对服从专业调剂且符合招生计划尚未完成专业相关录取要求的进档考生不退档。按照专业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对符合进档专业相关录取要求的考生不退档。  8.调剂录取安排在最后处理,优先安排可以满足专业志愿的考生,即专业志愿与调剂专业志愿分阶段处理。所报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若服从专业调剂且符合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的相关录取要求,则进行专业调剂。专业调剂录取不跨招生类型、批次、科类、专业组进行。所报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9.保送录取优秀运动员、高水平运动队、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等录取办法依据教育部、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规定和我校本年度相应招生简章执行。  10.专项计划考生、面向江苏省部分地区的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计划考生、南疆单列计划考生、内地新疆高中班毕业生、内地西藏班毕业生、对口援疆计划考生、少数民族预科班、少数民族预科班结业后转入本科考生,按照教育部、生源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和学校有关招生工作规定进行录取。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高考成绩优异且录取在有关专业的考生,入学后有机会选拔进入敬文书院、唐文治书院、生命科学英才班学习。  第十五条 录取在未来科学与工程学院、国际创新药学院的考生,安排至未来校区就读。未来校区地处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核心区域,围绕“研究型、国际化、前沿性、精品化、数字化”的办学定位,培养复合型创新人才。其他新生,结合所属学院(部)、书院的办学地址等实际情况,分别安排至天赐庄校区、独墅湖校区、阳澄湖校区就读。  第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开展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和入学体检复查。经复查发现有不符合录取条件者,由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区别情况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收费标准  1.学校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公办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4〕136号)收取学费。年学费标准文科类专业5200元、理科类专业5500元、工科类专业5800元、艺术类专业6800元、体育类专业5300元、医学类专业6800元。上述专业若为江苏省优势学科专业,收费标准上浮10%。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的通知》(苏价费〔2017〕243号)以及江苏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核定苏州大学国际创新药学院试行学费标准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4〕347号)按学年收取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政策如有调整,按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最新规定执行。  2.学生住宿由学校统一安排。学校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费〔2002〕369号、苏财综〔2002〕162号)文件精神,按照住宿条件的不同,收取住宿费每生每学年500元至1500元标准不等。政策如有调整,按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最新规定执行。  3.具体收费标准可在各省级招办公布的招生计划及学校财务处网站、本科招生网查阅。随录取通知书一起寄发的苏州大学新生报到手册也将告知各专业具体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 符合要求的本科生在校期间可申请转专业,具体按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以“扶持培育、奖励优秀、励志助学”为宗旨的评奖评优体系,形成了以奖学金、助学金、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减免学费、困难补助为主的“六位一体、联动助学”立体保障机制,构建“发展型资助”体系,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赋能个人发展,激励广大学子成长成才。有关程序按国家、生源地相关主管部门和学校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本科招生网提供我校招生计划、招生政策、学费标准、录取规则、招生专业介绍等招生信息查询。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录取工作结束后,学校将及时在本科招生网上公布录取结果。  第二十一条 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https://www.suda.edu.cn  本科招生网址:https://zsb.suda.edu.cn  联系电话:0512-67507943、67507949传真:0512-67507942  电子邮箱:zsb suda.edu.cn咨询QQ:800039119  微信公众号:苏大本科招生(sudazsb)  监督举报电话:0512-67507343  第二十二条 苏州大学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任何以“苏州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通过我校本科招生网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施行。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学校审议通过,由苏州大学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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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苏州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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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大学2026年本科生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有关规定和《东南大学章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校全称为东南大学,是教育部直属的综合性、研究型大学,也是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学校法定住所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新街口街道四牌楼2号。  第三条 我校培养的本科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东南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我校普通本科层次的招生包括普通高考、强基计划、江苏省综合评价、高校专项计划、国家专项计划、外语类保送生、少年班、艺术类、西藏高中班、新疆高中班、民族班、中外合作办学等。  第五条 我校依据教育部颁布的本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 东南大学本科生招生委员会是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最高决策机构,由校长担任主任,分管人才培养工作的副校长和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担任副主任,党委宣传部、教务处、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学生处、财务处、监察处主要负责人,教务处具体负责本科生招生工作的副处长担任委员。  第七条 东南大学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的常设工作机构,在本科生招生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统筹开展本科生招生的各项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及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二)按照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编制分地区、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  (三)制定并发布学校招生章程;  (四)统筹开展招生宣传、咨询服务工作,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招生政策;  (五)客观、公正地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六)统筹特殊类型招生工作,配合做好招生考试工作,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对违规考生进行认定、处理,并将违规事实报生源所在省级招生部门;  (七)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落实招生“阳光工程”,做好党风廉政建设;  (八)对录取的新生组织复查并负责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九)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根据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对高校有关招生录取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  第八条 本科生招生工作在学校纪委监察处的监督下进行,同时接受教育部等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我校围绕培养领军人才的目标,创新“三制五化”人才培养模式,2026年继续实行按专业和学科大类(以下统称“专业”)相结合的招生模式,计划面向全国招收全日制普通本科生4825人。  第十条 按照教育部有关工作要求,我校根据各省(区、市)考生数量和生源质量、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趋势、毕业生就业质量和去向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分省分专业计划。  第十一条 我校年度招生计划及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教育部及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十二条 我校根据在各省(区、市)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原则上不超过120%;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原则上不超过105%。  第十三条 我校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调节各省(区、市)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预留计划使用时,坚持质量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我校按照文史类(历史类)、理工类(物理类)和艺术类分类录取考生。对于生源地为高考综合改革省市的考生,选考科目必须与报考专业要求相一致,录取时我校按照高考综合改革省市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投档时,按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投档成绩(含省级招办确认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提档。专业录取时,对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确认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我校认可考生具备的所有加分项目中最高一项加分,且最高不超过20分。强基计划等不做分省计划的招生类型不适用。  第十六条 所有进档考生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并按照各专业招生计划数顺序录取(即分数优先)。同一专业录取时,若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文史类或首选科目为历史的综合改革省市考生依次比较语文、外语、数学成绩,实行“3+3”模式的综合改革类、理工类和首选科目为物理的综合改革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成绩。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果符合各项条件且服从专业调剂,将调剂到其他专业。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本规则适用于所有我校投放生源计划的各省(区、市)。  第十七条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我校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按照投档成绩择优录取。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根据各省(区、市)安排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八条 我校对于高考综合改革省份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材料的使用办法为:在强基计划中作为面试的参考,在普通高考录取中作为调剂考生专业志愿的参考。  第十九条 特殊类型招生录取办法,按照教育部等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及我校制定的具体招生办法执行。报考高校专项计划的考生,须具备高校专项计划报考资格,且其投档成绩(含政策性加分)应达到所在省(区、市)特殊类型招生控制分数线(未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为普通一批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上60分(含),浙江考生高考投档成绩(含政策性加分)需达到特殊类型招生控制分数线上30分(含),海南考生高考投档成绩(含政策性加分)需达到特殊类型招生控制分数线上110分(含),同时综合改革省市考生还需符合报考专业选考科目要求。  第二十条 东南大学与澳大利亚蒙纳士大学合作开设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向取得学籍并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毕业及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生颁发东南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和东南大学与蒙纳士大学两校学士学位证书,考生入学后不得转出录取专业。  第二十一条 我校执行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和有关规定及我校按要求制订的补充规定。医学类等各专业体检标准参照《指导意见》有关规定,考生患有《指导意见》第一条中列出的六大类疾病及第二条列出的色盲、色弱者,不予录取。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校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其它  第二十三条 我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及江苏省物价局核定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具体收费标准可在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及学校财务处网站、迎新网查询。  第二十四条 我校承诺不让任何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积极通过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一系列举措,助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无忧求学。学校组织“爱从家开始”新生家访活动、开通“绿色通道”、设立新生春雨助学金等,帮助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  第二十五条 学校本科招生网站:https://zsb.seu.edu.cn/,咨询电话:400-6910286,传真:025-52090273。学校纪委监察处投诉电话:025-52090126。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通过我校本科招生网向社会发布,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东南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施行。我校原有本科招生相关政策、规定自本章程公布之日起废止;如遇国家法律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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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东南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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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航空航天大学2026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南京航空航天大学,英文译名为Nanjing University of Aeronautics and Astronautics,英文缩写为NUAA。现隶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  办学层次及类型:公办本科,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入选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现有航空宇航科学与技术、力学、控制科学与工程三个学科入选第二轮“一流学科”建设名单。  办学地点:明故宫校区(南京市秦淮区御道街29号)、将军路校区(南京市江宁区将军大道29号)、天目湖校区(常州市溧阳市滨河东路29号)。  第三条 学校培养的本科生,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我校普通本科层次的招生包括普通高考及高校专项、国家专项、保送生、艺术类、飞行技术、内地西藏高中班、内地新疆高中班、民族班等。  第五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的德智体美劳情况,择优选拔。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和本科生招生工作组,负责研究制定本科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指导开展本科招生工作、商讨决议本科招生相关事项。本科生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执行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本科招生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按照教育部有关工作要求,着力促进区域和城乡入学机会公平,学校综合考虑各省(区、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毕业生就业情况等因素,结合历年招生实际情况,确定分省(区、市)分专业计划。  第九条 学校本科招生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由各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考生也可在学校招生网查询。  第十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要求编制预留计划,预留计划数为招生计划总数的1%,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坚持集体决策、质量优先的原则投放使用。  第四章 招生类型及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学校遵守教育部规定的相关加分政策,原则上认可各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确认的全国性加分,并按照各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确认的投档成绩进行录取和专业安排。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不适用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在各省(区、市)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不超过招生计划数的120%;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不超过招生计划数的105%。  第十三条 报考英语、飞行技术专业的考生,要求外语语种为英语。考生进校后,除日语专业外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  第十四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同时根据我校专业培养的实际要求,对报考下列专业的考生身体健康状况作以下补充要求:  飞行技术专业还需符合《普通高校飞行技术专业招收飞行学生实施办法》规定的体检要求。应用化学(能源方向)专业因专业培养需要,色盲、色弱不建议报考。  第十五条 除艺术类专业,学校对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的原则,依据投档成绩安排录取专业,不设专业级差。投档成绩相同时,按照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同分排位排序,若相关批次未提供同分排位,文史类(或首选科目为历史)考生依次比较语文、外语、数学成绩,理工类(或首选科目为物理)、3+3模式综合改革类(除飞行技术专业)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成绩。  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所报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果服从专业调剂,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被调剂专业录取要求,将调剂到其他专业,否则作退档处理。调剂根据考生分数及投档情况进行。  第十六条 对于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的考生,选考科目必须与我校报考专业要求相一致。学校录取时按照各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高校专项计划:  报考高校专项计划的考生,浙江考生高考投档成绩(含政策性加分)需达到特殊类型招生控制分数线之上20分(含),其他省份考生高考投档成绩(含政策性加分)需达到所在省(区、市)特殊类型招生控制分数线(未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为普通一批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之上50分(含)。  第十八条 艺术类专业:  (1)凡报考我校音乐表演、环境设计、戏剧影视美术设计专业的考生均需参加当地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或认可的专业考试和202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我校不组织校考。  (2)报考音乐表演专业考生按照要求参加当地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或认可的音乐类专业统考并合格,且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其所在省份音乐本科文化录取控制线的情况下,进档后,按照各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确定的投档成绩排序,根据各省份招生计划择优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情况下,优先录取省级专业统考成绩分高者,省级专业统考成绩相同时,优先高考文化分高者,高考文化分相同时依次比较考生语文、外语、数学成绩进行录取。  报考环境设计、戏剧影视美术设计专业考生按照要求参加当地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或认可的美术类专业统考并合格,且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其所在省份美术本科文化录取控制线的情况下,进档后,按考生专业统考成绩与高考文化课成绩相加的总分排序,根据各省份招生计划择优录取并安排专业,总分相同时依次比较考生语文、外语、数学成绩进行录取。  (3)有关艺术类专业招生详细要求见《南京航空航天大学2026年艺术类专业招生公告》。  第十九条 飞行技术专业:  (1)考生年龄要求在16到20周岁之间(出生日期为2006年9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以身份证为准)。  (2)飞行技术专业在北京、天津、河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贵州等十七个省(区、市)招收参加2026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高中毕业生,考生选考科目须包含物理和化学。  (3)2026年我校招飞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按当地当年高考文化课总分的60%执行,英语单科原始成绩须达到100分(含)以上。对于通过我校组织的初检面试、体检鉴定、飞行职业心理学检测、背景调查均合格的考生,在其高考文化分(不含政策加分)和英语单科原始成绩达到最低控制分数线的基础上,按照高考文化分(含政策加分)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当高考文化分(含政策加分)相同时,按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提供的同分排序细则进行排序;若相关批次无同分排序细则,则依次比较英语、数学、语文、物理、化学成绩进行排序。具体投档规则以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公布为准。如遇国家招生政策调整,将另行通知。  (4)有关飞行技术专业招生详细要求见《南京航空航天大学2026年飞行技术专业招生简章》。  第二十条 保送生、高校专项、国家专项、民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内地西藏高中班等按照教育部、各省(区、市)和学校有关规定开展录取工作。  第二十一条 我校在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我校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按照投档成绩择优录取,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可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充足的省(区、市)完成招生计划。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校后,我校统一进行新生复查工作。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 我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及江苏省物价局核定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具体收费标准通过各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  第二十四条 航空航天类(飞行器设计与工程、飞行器环境与生命保障工程、飞行器动力工程、飞行器制造工程、航空航天工程)、工程力学、智能飞行器技术、车辆工程、能源与动力工程、储能科学与工程、工业设计、机器人工程、机械工程、智能制造工程、飞行器控制与信息工程、光电信息科学与工程专业新生入学后在将军路校区学习;飞行技术、交通运输(航空智能运维工程)、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工程、低空技术与工程专业新生入学后在天目湖校区学习;其余专业大一大二在天目湖校区学习、大三大四在将军路校区学习。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新生学习地点根据培养计划具体安排。  第二十五条 我校建立了“全方位、开放式、特色化”的奖助学金体系,新生入学时设有“绿色通道”以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在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精准认定的基础上,建立“奖、助、勤、贷、补、免、偿”的全方位学生资助体系,按照经济资助与精神激励相结合的原则,构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服务系统、就业服务系统、学习服务系统、成才服务系统,全面服务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成长成才。  第二十六条 我校本科招生咨询电话:4001810287,招生网址:http://zs.nuaa.edu.cn,电子信箱:zsb nuaa.edu.cn。学校监察处投诉电话:025-84891546。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通过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和我校招生网向社会发布。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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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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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理工大学2026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南京理工大学章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南京理工大学,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隶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学校由创建于1953年的新中国军工科技最高学府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工程学院(简称“哈军工”)分建而成,历经中国人民解放军炮兵工程学院、华东工程学院、华东工学院等发展阶段,1993年更名为南京理工大学。2017年,学校入选“双一流”建设高校,“兵器科学与技术”学科入选“双一流”建设学科;2018年,学校王泽山院士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同年,学校成为工信部、教育部、江苏省共建高校。进入新时代、开启新征程,学校坚持“以人为本,厚德博学”的办学理念,秉持“进德修业,志道鼎新”的校训,弘扬“团结、献身、求是、创新”的校风,坚决扛起“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为军铸剑”职责使命,不断擦亮“红色学府、理工名校、国防尖兵”办学品牌,围绕陆海空天信融合发展,加快建设特色鲜明世界一流大学。  办学地点:钟山校区(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孝陵卫街200号)、江阴校区(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福星路8号)。  第三条 我校培养的本科生,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南京理工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我校普通本科层次的招生包括普通高考、高校专项计划、国家专项计划、艺术类、内地西藏高中班、内地新疆高中班、民族班、第二学士学位等。  第五条 我校依据教育部颁布的本年度教育部招生工作文件及招生考试工作其他相关文件,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规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本科生招生委员会,负责本科招生工作,在制订招生计划、招生政策,决定招生重大事项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  第七条 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八条 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本科生招生委员会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按照教育部有关工作要求,合理制订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结合学校实际,在保持各省(区、市)相对稳定的基础上,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  第十条 我校年度招生计划及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的为准。  第十一条 我校根据在各省(区、市)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10%。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05%。  第十二条 我校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使用原则为“集体决策,公平公正”。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投档时,按各省级招办提供的投档成绩(含省级招办确认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提档。我校认可经各省级招办确认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且不得超过20分。所有高考加分项目不适用于不做分省计划的招生类型。  第十四条 对于所有进档考生根据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并安排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级差。  第十五条 进档考生在投档分相同的情况下,若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提供投档位次排序,则依照投档位次排序安排专业;若未提供投档位次排序,则依照我校规定安排专业(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理综、语文、外语;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文综、外语、数学。对于实行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省份,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  第十六条 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考生服从专业调剂,调剂到未满额专业(其中按院校专业组进行志愿填报的进档考生只能在专业组内进行调剂),若调剂考生体检情况不符合未满额专业体检标准(参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将不予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将不予录取。  第十七条 根据有关省份招生录取改革的建议要求,制定相应录取方案。  第十八条 在实行高考改革的省(区、市),考生所报考专业(类)必须符合我校选考科目要求。  第十九条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我校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按照投档成绩择优录取。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二十条 高校专项计划、国家专项计划、艺术类、内地西藏高中班、内地新疆高中班、民族班、第二学士学位等按照教育部、各省(区、市)和我校制订的具体招生办法执行。其中,艺术类招生统一使用生源省(区、市)美术类统考专业成绩,按照各省(区、市)投档规则予以录取。  第二十一条 报考高校专项计划的考生,其投档成绩应达到所在省(区、市)特殊类型招生控制分数线(未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为普通一批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  第二十二条 艺术类、中外合作办学、第二学士学位录取的学生不予专业(类)调整;其他学生按南京理工大学本科生专业(类)调整与分流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其中,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不予录取的专业:化学工程与工艺、制药工程、材料化学、高分子材料与工程、应用化学、特种能源技术与工程、环境工程、生物工程、辐射防护与核安全。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不予录取的专业:化学工程与工艺、制药工程、材料化学、高分子材料与工程、应用化学、特种能源技术与工程、环境工程、生物工程、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应用物理学。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校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我校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公办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4〕136号)收取学费,工科类5800元/生/年,理科类5500元/生/年,文科类5200元/生/年,艺术类6800元/生/年,省优势学科专业上浮10%。中外合作办学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的通知》(苏价费〔2017〕243号)收取学费。住宿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价费〔2002〕369号、苏财综〔2002〕162号)文件执行,根据宿舍条件收取1000-1200元/生/年不等,具体收费标准详见学校当年发布的收费公示。  第二十六条 我校为家庭经济困难新生设立入学“绿色通道”,实行“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勤工助学、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等资助措施,恪守“绝不让任何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的承诺,保证每一位新生能够顺利报到入学。  第二十七条 第二学士学位学制2年,其他本科专业标准学制4年。学生根据录取专业分阶段在相应校区就读。  第二十八条 我校本科招生网站:https://zsb.njust.edu.cn/,咨询电话:025-84315260,微信公众号:南京理工大学招生办。监督电话:025-84315186。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条 本章程通过我校本科招生网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南京理工大学招生办公室。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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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京理工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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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矿业大学2026年本科招生章程

中国矿业大学(China University of Mining and Technology)是教育部直属的全国重点高校和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学校为全国首批具有博士和硕士授予权的高校之一,设有国家批准的研究生院。学校肇始于1909年,通过长期发展和建设,形成了以理工为主、以能源资源为特色,理工文管法经教艺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多科性大学办学格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矿业大学本科招生录取工作,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国矿业大学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有文昌和南湖两个校区。文昌校区位于江苏省徐州市金山东路1号,邮编221008;南湖校区位于江苏省徐州市大学路1号,邮编221116。  第三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中国矿业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中国矿业大学学士学位证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学生,符合外方学校学位申请条件的,可同时申请外方学位证书。  第四条 学校全面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精神,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五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机构、考生、家长、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设立本科招生委员会,作为我校本科招生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统筹负责学校本科招生工作。主要职责: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本科招生工作的规定,研究制定招生工作制度,确定本科招生总计划和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审定招生章程、招生计划、招生录取工作方案等,指导开展本科招生宣传、招生考试和招生录取等工作。  第七条 本科生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执行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并负责做好与上级主管部门及各省(区、市)考试院的沟通联系等工作。  第三章 招生类别、计划和专业  第八条 学校本科招生主要包括普通类、中外合作办学和特殊类三大类别。其中特殊类型招生包括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运动训练、艺术类,以及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依据台湾地区学测成绩招收台湾高中毕业生、西藏高中班、新疆高中班、民族班等。  第九条 学校面向全国招生,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要求,按照区域、城乡入学机会公平的原则,统筹考虑各省(区、市)生源情况和毕业生就业情况、学校办学地域与面向行业、往年分省招生计划及上级主管部门工作要求等因素,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最终的年度招生计划及在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省(区、市)招生考试机构公布为准。  第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教育部的相关规定使用预留计划。学校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问题。预留计划使用坚持集体决策、质量优先、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按专业和专业大类(以下统称“专业”)相结合的招生模式,并根据办学发展需要对大类设置进行优化。按专业大类录取的学生入学时不分具体专业,在完成大类通识课程培养后,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及专业容量、学生成绩和志愿等分流至所录取专业大类中的相关专业。2026年本科招生专业(类)详见《中国矿业大学本科招生专业(类)目录(2026年)》。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学校本科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统一领导下,按照“学校负责、各省(区、市)招办监督”的原则,在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的组织下进行。  1.学校按各省(区、市)招生考试机构提供的投档成绩调档。调档比例按照各省(区、市)招生考试机构的相关规定确定,其中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5%;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20%。  2.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对于未完成的计划将征集志愿;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将按照考生分数由高到低择优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将征集志愿,生源仍不足的情况下则将剩余计划调回或调剂到其他生源情况较好的省(区、市)完成招生计划。  3.学校对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择优录取,不设专业级差。各省(区、市)考生投档分相同时,文史类、实行“3+1+2”模式首选科目为历史的综合改革省市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成绩;理工类、实行“3+3”模式和“3+1+2”模式首选科目为物理的综合改革省市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成绩。  4.对填报服从专业调剂志愿的进档考生,在所报专业已满的情况下,按投档成绩由高到低排序调剂到计划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取额满;对未报服从专业调剂志愿的考生,在所报专业已录取满额的情况下作退档处理。学校将考生的综合素质档案材料作为安排调剂专业志愿的参考。  5.学校只认可各省(区、市)招生考试机构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给予考生的全国性加分项目和分值,同一考生符合多项政策加分条件的,只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且加分不得超过20分。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得用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第十三条 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的考生所填报专业须满足我校各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  第十四条 学校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英语是各专业必修课程,考生入学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五条 学校运动训练、艺术类、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依据台湾地区学测成绩招收台湾高中毕业生等特殊类型招生项目的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省(区、市)招生考试机构的相关规定和学校本年度相关类别招生简章执行。报考我校高校专项计划的考生,其投档成绩应达到所在省(区、市)特殊类型招生控制分数线(未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为普通一批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  第十六条 学校面向西藏高中班、新疆高中班、民族班招生以及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的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省(区、市)招生考试机构的相关规定以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报考我校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考生的高考文化成绩和专业省统考成绩均须达到所在省(区、市)招生考试机构划定的体育类本科控制线,学校按专业成绩择优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按照高考文化成绩从高到低进行排序,择优录取。高考综合改革省份,不限选考科目;非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文理兼招。  第十八条 学校分别与澳大利亚皇家墨尔本理工大学和格里菲斯大学合办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土木工程专业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我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仅招收填报有明确专业志愿的考生,且学生入学后不得转专业。  第十九条 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不能录取至化工与制药类、消防工程、地球信息科学与技术、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环境工程、运动训练专业;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外,还包括应用物理学、矿物加工工程、环境设计专业;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兰、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色觉异常II度两类列出专业外,还包括工商管理类、市场营销、工程管理、应急管理、大数据管理与应用、土地资源管理、行政管理专业;不能准确在显示器上识别红、黄、绿、兰、紫各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数码、字母者不能录取到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专业。  第五章 收费及其他  第二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及江苏省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暖气费等。  各专业学科门类的学费收费标准如下:  住宿费:1200元/人﹒学年,暖气费:100元/人﹒学年。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国内学习阶段的学费为26400元/人﹒学年,国外学习阶段的学费和住宿费等费用由外方合作大学按照其规定收取。  以上收费如有变化,以江苏省教育厅、财政厅和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资助政策,通过“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学杂费减免、学费代偿”等多位一体资助体系保障学生成长成才。学校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确保不让任何一个学生因为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学校每年面向本科生设立各类奖助学金,资助总额近亿元。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开展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和录取资格复查。对于复查不合格的学生将依据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凡经查实存在替考、违规录取、冒名顶替入学等违规情况的考生,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不予学籍电子注册,并报告有关部门追责。  第二十三条 学校本科招生网站:https://zs.cumt.edu.cn,招生微信号:矿大招生(cumtzs),本科生招生办公室咨询电话:0516-83591555、83591666,传真:0516-83591777;各学院招生咨询电话详见学校本科招生网。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投诉电话:0516-83590188。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学校从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开展招生政策发布、解释和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任何以“中国矿业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有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中国矿业大学本科生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教育部核准发布之日起生效。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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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矿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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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邮电大学2026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相关规定和《南京邮电大学章程》,结合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南京邮电大学  第三条 学校性质:省属公办高校  第四条 学校简介:南京邮电大学是一所红色基因厚重、信息特色鲜明的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和江苏高水平大学高峰计划A类建设高校,是新中国第一所邮电学校,被誉为“华夏IT英才的摇篮”。其前身是1942年诞生于山东抗日根据地的八路军战邮干训班,是我党、我军早期系统培养通信人才的学校之一。目前学校已经发展成为一所以工学为主体,以电子信息为特色,理、工、经、管、文、教、艺、法等多学科相互交融,博士后、博士、硕士、本科等多层次教育协调发展的高校。  第五条 院校标识码:4132010293;学校在各招生省(区、市)的代码,以各省级招生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六条 学校地址:南京市仙林大学城文苑路9号(仙林校区);南京市新模范马路66号(三牌楼校区)。具体专业学习地点以各省级招生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七条 招生类别:普通本科生(含综合评价招生)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确定本科招生工作的总体思路和目标,为本科招生工作提供指导意见,讨论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九条 南京邮电大学本科生院是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促进教育公平的决策部署,依据上级部门有关要求,综合考虑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各省生源情况等因素,确定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经审核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根据教育部规定,学校预留计划数不超过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使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招生录取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各省(区、市)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对服从调剂且符合录取要求的进档考生,不退档。  学校对进档考生,依据“分数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安排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级差。进档考生的投档成绩相同时,学校依据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同分排序规则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确定专业。若考生所在省(区、市)没有明确的同分排序规则,按语文和数学成绩总和排序录取,若该分数仍相同,则依次按数学、语文、外语单科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  对进档考生,调剂录取安排在最后处理,优先安排可以满足专业志愿的考生,即专业志愿与调剂专业志愿分阶段处理。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服从调剂的考生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调剂到相同专业组(科类)内符合录取条件且未录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考生高中综合素质评价档案作为调剂专业录取时的参考。  学校在新高考改革省份(区、市)普通类专业招生实行专业(组)平行志愿,考生所填报的专业(组)志愿须满足该专业(组)选考科目要求,考生报考专业(组)的选考科目要求,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综合评价招生按照《南京邮电大学2026年综合评价招生简章》的规定执行。  中外合作办学招生及培养按照江苏省和我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艺术(美术)类专业的专业成绩,学校均采用考生所在省(区、市)艺术(美术)统(联)考成绩。考生文化成绩和艺术专业成绩均须达到生源省(区、市)划定的相应批次本科院校艺术类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学校调阅考生档案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05%以内。学校按照考生所在省(区、市)艺术类综合分,依据“分数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安排专业,无艺术类综合分的均按照文化成绩(含照顾加分)加专业统考成绩的总分进行排序录取。如考生综合分或总分相同,以考生原始文化分、语文和数学成绩总和、数学、语文、外语单科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  第十四条 执行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照顾加分政策。  第十五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除体检不合格考生外,我校相关专业没有体检要求限制。对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无要求。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和身体复检,经复查不合格者,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英语专业招生语种要求为英语,其他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的外语语种,但学校的公共外语课程只开设英语课程。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公办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4〕136号),实行学分制收费,普通本科新生学费预收标准:文科类专业每生每年5200元,理科类专业每生每年5500元,工科类专业每生每年5800元,艺术类专业每生每年6800元,江苏高校优势学科专业在上述标准基础上上浮10%。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的通知》(苏价费〔2017〕243号)按学年收取中外合作办学学费,收费政策如有调整,以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最新出台的政策要求为准。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价费〔2002〕369号苏财综〔2002〕162号),住宿费暂按1500元/生•学年预收,结合实际住宿条件核定最终费用,实行据实结算、多退少补。收费政策如有调整,以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最新出台的政策要求为准。具体收费详情可登录南京邮电大学财务处网站查询。  第六章 学生毕业  第十八条 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学生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颁发南京邮电大学本科毕业证书。  第十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和《南京邮电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南京邮电大学颁发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章 招生监督  第二十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实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强化对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时段的监督,切实维护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完善的学生奖助体系,学生可根据在校的综合表现和家庭经济情况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国家教育资助。学校设立新生科创基金、学业奖学金和华为、小米、烽火通信、共进电子等多项企业奖助学金。对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除国家助学贷款外,学校提供入学绿色通道和勤工助学岗位,通过减免学费、临时特困补助等多种地方政府资助和学校资助措施保障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具体资助政策详见学校学生工作处网站。  第二十二条 咨询及联系方式  电话:(025)85866668 85866669  传真:(025)85866270  地址:南京市仙林大学城文苑路9号  邮编:210023  E-mail:zsk njupt.edu.cn  网址:http://zs.njupt.edu.cn  微信公众号:南邮本科招生(joinNJUPT)  监督电话:(025)85866986  监督邮箱:zsjd njupt.edu.cn  第二十三条 南京邮电大学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任何以“南京邮电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通过学校本科招生网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内容有不一致之处,以学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与教育部、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相关招生文件精神不一致的,以教育部、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文件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南京邮电大学本科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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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京邮电大学
浏览量:90发布时间:2026-07-09 15:26:02

河海大学本科生招生章程(202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河海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拥有111年办学历史,是教育部直属高校,“双一流”建设高校。  学校在南京市设西康路校区、江宁校区,在常州市设常州校区。学校注册地为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西康路1号,学校网址是https://www.hhu.edu.cn。西康路校区地址为江苏省南京市西康路1号。江宁校区地址为江苏省南京市佛城西路8号。常州校区地址为江苏省常州市河海大道1915号。  第三条 本科专业标准学制4年。学生根据录取专业分年级在相应校区就读。学业合格者颁发河海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授予相应学科门类学士学位。  第四条 本科生招生对象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含普通类、艺术类、中外合作办学、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民族班计划、南疆计划、内地新疆高中班、内地西藏高中班等)、体育单招、台湾地区学测和港澳台侨联招等类型的学生。  第五条 学校依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26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6〕1号),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择优选拔。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集体议事决策的原则,全面指导学校本科招生工作。  第七条 本科生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本科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2026年学校面向全国31个省(区、市)招收普通本科生5870名,招生专业63个。学校统筹考虑各省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历年招生实际情况,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在各省(区、市)的专业招生计划、选考科目等要求以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为准。  第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要求,按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编制预留计划。预留计划使用坚持集体决策、质量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在各省(区、市)划定的重点院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对于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控制在学校招生计划的120%以内。对于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调档比例控制在105%以内,进档考生服从专业调剂不退档。  第十二条 对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按照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对填报河海大学志愿且投档到我校的考生择优录取。如投放计划未完成,剩余计划公开征集,征集仍未完成的调整至生源充足省份。对实行非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采用“志愿清”的办法,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河海大学的考生;第一志愿线上生源不足时,方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河海大学的考生,依次类推。  第十三条 学校专业排序分采用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考生投档分,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级差。所有已投档考生按投档成绩分科类排队,从高分到低分按照各专业招生计划数顺序录取。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依据考生投档成绩高低依次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各省(区、市)如遇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依次以语数总分、数学成绩高低为录取顺序。  第十四条 学校认可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给予考生的全国性高考加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且不得超过20分。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不适用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计划的招生项目。学校在遵循招生章程规定的专业录取规则前提下,将综合素质评价信息作为调剂专业录取的参考。  第十五条 学校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2026年面向北京、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山东、广东等省(区、市)招生。  学校采用生源所在省份组织的相应艺术类专业统考(联考)成绩,不再组织单独校考。考生高考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均须达到生源所在省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相应艺术类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及相关要求。学校遵循各省艺术类招生录取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各省高考投档录取政策规定。具体招生计划以生源省份公布为准。  第十六条 学校在大禹学院开展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大禹学院分水利类(大禹拔尖人才培养班)、工程力学(徐芝纶拔尖人才培养班)、土木工程(茅以升拔尖人才培养班)、环境工程(大禹拔尖人才培养班)、电子信息类(大禹拔尖人才培养班)5个专业(类)进行招生。水利类(大禹拔尖人才培养班)学生按大类培养,在第二学期结束后进行专业分流,分流专业均为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包括:水文与水资源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和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电子信息类(大禹拔尖人才培养班)学生按大类培养,在第二学期结束后进行专业分流,分流专业包括:人工智能、通信工程。  第十七条 学校开设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产教融合卓越班)、地质工程(产教融合卓越班)、法学(产教融合卓越班)、工程力学(科教融汇菁英班)、会计学(智能会计培优班)、英语(产教融合卓越班)等科产教融合特色班,与著名科研院所和龙头企业联合培养定制化特色人才。开设“财务管理+人工智能”“应急管理+环境工程”双学士学位培养项目,培养复合交叉人才。  第十八条 数学与应用数学、信息与计算科学2个专业按数学类招生。学生入校后按大类培养,在第二学期结束后进行专业分流。  第十九条 河海里尔学院为河海大学和法国里尔大学(Universitéde Lille)共同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招收土木工程和机械工程专业学生。学校面向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陕西等省(区、市)招生。  第二十条 学校面向农村和脱贫地区招收国家专项计划和高校专项计划,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招生录取。报考高校专项计划的考生,其投档成绩应达到所在省(区、市)特殊类型招生控制分数线(未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为普通一批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  第二十一条 英语专业仅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他招生专业外语语种不限。学校各专业(除河海里尔学院相关专业和语言类相关专业之外)入学后外语教学只设英语,请非英语语种的考生谨慎填报。  第二十二条 录取时,学校所有招生专业男女生比例无限制,往届生和应届生无限制。  第二十三条 我校各招生专业对体检要求不作限制。  第二十四条 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并报告生源所在招生考试机构,做出进一步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河海大学招生信息网提供学校招生计划、招生政策、收费标准和录取规则等招生信息查询。各省(区、市)录取工作结束后,学校将及时在河海大学招生信息网上公布录取结果。  第二十六条 对高考改革省份考生,执行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录取规则,考生选考科目必须符合我校公布的专业选考科目范围要求。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江苏省物价局核准收费标准,普通类本科学生学费每生每年5200-6380元(按专业收费),艺术类本科学生学费每生每年6800元,河海里尔学院的土木工程、机械工程专业学费每生每年58000元。学生宿舍实行公寓化管理,住宿费标准:1500元/生·学年(江宁校区、常州校区);750-1400元/生·学年(西康路校区)。购买教材、公寓生活用品等其他有关费用自理。如遇收费标准调整,按调整后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有40余项学生奖助学金,奖助学金覆盖面超过70%。学校建立了“奖、贷、助、勤、免、补、减、偿”八位一体的资助政策体系,构建资助与育人相结合的联动助学体系,扎实做好精准资助和发展型资助育人工作,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优秀学子奋发成才。  第二十九条 河海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400-025-1915  河海大学招生信息网:https://zsw.hhu.edu.cn  微信小程序:河海大学本科招生  监督及申诉电话:025-83786255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通过学校招生信息网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学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三十一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河海大学本科生招生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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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海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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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大学2026年本科生招生章程

江南大学是教育部直属、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26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和文件精神,按照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评价的方式择优录取,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招生工作原则,特制定本章程。  一、学校名称  江南大学。  二、学校地址  主校区(江苏省无锡市蠡湖大道1800号)、江阴校区(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青阳镇府前路299号)、宜兴校区(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太湖大道181号)。  三、办学类型  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四、招生计划  学校2026年计划面向全国招收普通本科学生5520人。按照教育部有关工作要求,根据各省(区、市)考生人数和生源质量、我校生源结构、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趋势、各专业就业情况等因素,确定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区、市)招生考试机构(以下全部简称省级招办)公布为准。考生可登录江南大学本科招生网查询。  五、外语要求  英语、日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的考生,其他专业不限考生的应试外语语种。在学校本科教学活动中,公共大学外语开设《大学英语》课程,不开设其他语种课程。  六、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要求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  七、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一)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不予录取  有关疾病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第一条执行。  (二)患有下列疾病者,有关专业不予录取  1.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不能录取的专业:食品科学与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食品AI卓越创新班)、食品科学与工程(筑基领军班)、食品科学与工程(中外合作办学)、生物工程、生物工程(国家生命科学与技术人才培养基地班)、生物工程(筑基领军班)、生物技术、生物技术(生物AI卓越创新班)、轻化工程、化学工程与工艺、应用化学、高分子材料与工程、环境工程、临床医学、临床医学(卓越医师创新班)、预防医学、制药工程、药学等专业。  2.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不能录取的专业:同轻度色觉异常。  3.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兰、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色觉异常II度两类列出专业外,还包括数字经济、大数据管理与应用、大数据管理与应用(中外合作办学)、工商管理、工商管理(中外合作办学)、会计学等专业。不能准确在显示器上识别红、黄、绿、兰、紫各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数码、字母者不能录取到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筑基领军班)等专业。  八、录取规则  (一)选考科目。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的考生选考科目符合学校专业(组)确定的选考科目要求,方可报考该专业(组)。  (二)调档比例。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5%,同时对服从专业志愿调剂且符合专业体检要求的考生不退档。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20%。  (三)加分政策。原则上认可各省级招办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给予考生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除外。符合高考照顾加分政策的考生按加分后的总成绩参与专业录取排序。  (四)录取原则。进档考生中,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录取,专业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  当考生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且符合专业体检要求,将考生调剂至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按退档处理。  (五)同分规则。进档考生中,若考生投档成绩相同,参照各省级招办投档的同分排序规则执行。  (六)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将征集志愿。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的考生,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依次考虑非第一志愿的考生,直至完成招生计划;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若征集志愿后仍未完成招生计划,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充足的省份。  (七)预留计划。不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总数的1%,主要用于调节各地区生源不平衡及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等情况。预留计划使用坚持质量优先、集体决策的原则。  (八)艺术类专业录取办法:进档考生中,按照投档的综合成绩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综合成绩由高考文化课成绩与专业省级统考成绩按比例合成。合成比例和同分规则参照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九)报考高校专项计划的考生,其投档成绩应达到所在省(区、市)特殊类型招生控制分数线(未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为普通一批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  (十)国家专项计划、内地西藏新疆高中班毕业生、华侨港澳台学生、少数民族预科班等录取办法,按照教育部、省级招办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报考工业设计专业的考生,建议有绘画基础,入校后不测试。  九、新生复查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对其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将严格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十、收费标准  按照苏价费〔2002〕369号、苏价费〔2006〕319号、苏价费〔2008〕274号、苏价费〔2014〕136号和苏价费〔2017〕243号文件执行。  (一)本科学费:学费由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组成。专业学费按学年收取,文科类专业为1400元,工科类江苏省优势学科专业为2580元,其他工科类专业为2000元,理科类江苏省优势学科专业为2250元,其他理科类专业为1700元,艺术类江苏省优势学科专业为3680元,其他艺术类专业为3000元,医学类专业为3000元,医学类的临床医学专业为2620元,预防医学专业为2500元;学分学费按实际选课学分收取,为100元/学分。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国内学费为26400元/生·学年,国外学习阶段学费按合作办学协议执行(我校不再另行收取学费)。  (二)住宿费:1200元/生·学年、1500元/生·学年(视不同住宿条件而定)。  十一、资助政策  我校承诺不让任何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确保资助全覆盖。积极通过国家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疾病补助、发展型资助等多元资助手段,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让每一位受助学生都同样享有人生出彩的机会。  十二、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按照国家规定和学校有关条例颁发江南大学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本科生,完成国内期间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外方合作办学院校学习并取得学士学位证书的,可申请颁发江南大学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  十三、信息公开  学校严格执行信息公开制度,认真落实教育部招生信息十公开要求,细化公开内容,规范公开程序。  十四、组织管理  江南大学本科招生委员会负责统筹领导本科招生工作,审议招生重要事项。本科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十五、联系方式  (一)招生咨询电话:0510-66618590  (二)电子邮箱:zhshb jiangnan.edu.cn  (三)江南大学本科招生网:http://admission.jiangnan.edu.cn  江南大学官网:http://www.jiangnan.edu.cn  (四)官方微信公众号:江南大学本科招生  十六、社会监督  学校招生工作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构及利益相关者的监督,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  举报电话:0510-85918776  十七、本章程由江南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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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南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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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林业大学2026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维护学校与考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办学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南京林业大学是江苏省人民政府与教育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共建高校,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江苏省高水平大学建设高峰计划A类建设高校、全国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全国创新创业典型经验高校。  学校标识码:4132010298,学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区、市)的招生代码以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办学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龙蟠路159号(南京新庄校区,主校区);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白马大道58号(南京白马校区);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枚皋路1号(淮安校区)。  办学层次:全日制普通本科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条 学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达到毕业要求的,颁发南京林业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南京林业大学学士学位证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及非独立法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专业学生,同时达到中外双方毕业及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南京林业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和外方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设立本科招生委员会,统筹确定本科招生工作总体思路与工作目标;负责本科招生重大事项决策,领导并监督招生工作全过程组织实施;制定招生章程及各类特殊类型招生简章,编制年度招生计划,确定录取标准与选拔办法,审核本科招生录取结果等重要工作。  第五条 南京林业大学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本科招生常设工作机构,具体承担普通本科招生日常组织与实施工作。  第六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本科招生全过程实施监督,保障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状况,综合考虑各省生源情况及学校历年招生实际,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经审核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学校预留计划不超过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调节生源不平衡,严格按国家及主管部门规定使用。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学校依据教育部和有关省(区、市)对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要求,全面贯彻实施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学校负责、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根据考生考试成绩和公布的招生计划,严格依据招生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条 报考条件:  (一)凡符合生源所在省(区、市)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  (二)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的考生需满足填报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选考科目要求由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其他各省(区、市)考生须符合所填报专业志愿的科类要求。  (三)英语专业仅限高考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报考,其他专业不限制高考外语语种,但学校公共外语课仅开设英语。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以英语作为主要授课语言。  (四)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其中:  1.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不予录取的专业:林学类(林学、智慧林业、经济林)、森林保护、园艺、生态修复学、生物技术、生物育种科学、生物工程类(生物工程、生物制药)、化学工程与工艺、林产化工、资源循环科学与工程、园林、化学、高分子材料与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食品质量与安全、轻化工程、环境工程、生态学、生物科学、生物信息学、野生动物与自然保护区管理、林学(中外合作办学)、高分子材料与工程(中外合作办学)、生态学(中外合作办学);  2.色觉异常Ⅱ度(俗称色盲)不予录取的专业:含轻度色觉异常不予录取所列专业,以及设计学类(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公共艺术、数字媒体艺术)、产品设计、交通运输、交通工程。  第十一条 录取规则  (一)调档比例  考生统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二)普通类专业录取方法  普通类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采取“分数优先”原则,依据投档成绩安排录取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级差。投档成绩同分情况下,学校依据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出台的同分排序规则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确定专业。若考生所在省(区、市)没有明确的同分排序规则,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外语、数学成绩,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成绩。  (三)艺术类专业录取方法  1.学校只认可生源省(区、市)艺术类专业统考成绩,考生须根据生源省(区、市)的相关规定参加该省艺术类专业统考并成绩合格。  2.考生文化成绩和艺术专业成绩均达到生源省(区、市)划定的相应批次本科院校艺术类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生源省(区、市)有固定投档规则的,按照其固定投档规则进行录取,依据“分数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安排专业。投档成绩同分情况下,学校依据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出台的同分排序规则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确定专业;如生源省(区、市)无明确规定,按综合分(综合分=专业统考成绩+高考文化成绩+政策性加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分相同情况下,文化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若仍相同,再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分数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四)专业调剂录取办法  对于进档的考生,如未能满足所报全部专业志愿且服从专业调剂者,调剂录取安排在最后处理,学校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综合衡量考生原报考专业志愿和综合素质档案,调剂录取到未录满且符合培养要求的专业,直至计划录满为止。如考生所报的专业已录满且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不予录取。  第十二条 经教育部批准,学校与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UBC)合作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制五年,采用“3+2”培养模式。学生第一阶段在国内学习三年,第四学年起符合加方入学要求者赴UBC开展为期两年的第二阶段学习。在UBC学习期间,学生保留南京林业大学学籍。学生在南京林业大学完成第一阶段学习,未被UBC录取者,转入本项目下一年级,继续在南京林业大学国际教育学院学习,期间按第一阶段标准缴纳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三条 经教育部批准,学校与马来西亚国立大学(UKM)合作举办非独立法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智林国际学院。学院开设物联网工程(中外合作办学)、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中外合作办学)、生态学(中外合作办学)、高分子材料与工程(中外合作办学)4个专业本科学历教育,学制四年。采用“4+0”培养模式,学生四年均在学校南京新庄校区智林国际学院就读。  第十四条 报考学校综合评价录取的考生,须经学校考核合格。进档后,按学校当年综合评价招生简章规定的录取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执行各省(区、市)照顾加分政策,进档考生按照加分后的成绩安排专业。  第十六条 本章程录取规则与生源省(区、市)招生政策不一致的,执行所在省(区、市)的招生政策。  第五章 录取与入学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经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十八条 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报到证件、材料,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和身心健康复查,不符合要求者,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条 录取结果公布渠道:南京林业大学本科招生网以及生源所在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官方网站。  第二十一条 南京林业大学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对任何以“南京林业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收费标准  (一)学校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公办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4〕136号),按学年收取费用(币种:人民币),学费标准为:文科类专业5200元/生•学年,理科类专业5500元/生•学年,工科类专业5800元/生•学年,艺术类专业6800元/生•学年,农林类专业2500元/生•学年。江苏高校优势学科专业学费上浮10%,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前按专业大类收取学费,专业分流后按照所选择专业的标准收取学费。  (二)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的通知》(苏价费〔2017〕243号),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业国内学习阶段学费、非独立法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专业学费,以上级主管部门最终批复标准执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国外学习阶段费用,按照外方院校学分收费标准缴纳。  (三)学校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费〔2002〕369号、苏财综〔2002〕162号)文件精神,按照住宿条件的不同收取住宿费,宿舍由学校统一安排,收费标准为500元-1500元/生•学年。  (四)各项收费政策如有调整,按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最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奖助学金政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通过“绿色通道”办理入学手续,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各类奖助学金、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等项目,符合条件的学生可申请学费减免。学校每年发放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各类奖、助学金三十余项。学校“绿色通道”咨询热线:025-85427289。  第二十四条 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400-928-1115、025-85427320  电子邮箱:zsb njfu.edu.cn  本科招生网:https://zsb.njfu.edu.cn  微信公众号:南京林业大学招生办(NFUZSB)  监督电话:025-85428753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若与教育部、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相关招生文件精神不一致的,以教育部、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文件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仅适用于学校2026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由南京林业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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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京林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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