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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为了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在思想品德、专业学习、科技创新、体育锻炼以及社会服务等方面有突出表现,培养追求科学梦想、献身科学事业、立志科学报国的科技领军人才,同时为保证奖学金评选工作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顺利进行,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评审机构
第一条 学校设立本科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能是决定本科生奖学金项目设置、评审办法等事项,审批本科生各类奖学金评审结果。本科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学生处、本科部及本科相关学院/系负责人组成。
第二条 本科部设立本科生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奖学金评审工作的具体实施。评审小组由本科部负责人、辅导员和班主任组成。
第二章 奖学金设置
奖学金项目分为国家类奖学金、学校类奖学金和社会赞助类奖学金三大类。
第三条 国家类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旨在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国家奖学金奖励金额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金额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学校类奖学金为中国科学院大学(以下简称“国科大”)本科生学业奖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旨在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全面发展。国科大本科生学业奖学金共分三个等级,一等奖学金奖励金额为每人每年6000元,比例为在学本科生的5%;二等奖学金奖励金额为每人每年4000元,比例为在学本科生的10%;三等奖学金奖励金额为每人每年2000元,比例为在学本科生的20%。
第五条 社会赞助类奖学金是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等与国科大签订相关协议、捐资设立的。社会赞助类奖学金的奖励对象、奖励金额、评选条件、评审时间等根据协议内容确定。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和国科大本科生学业奖学金按学年评审,奖励金每年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同时颁发获奖证书。社会赞助类奖学金的发放根据协议内容确定。
第三章 奖学金评选条件
第七条 参评奖学金的学生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我校正式注册的本科生;
2.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
3.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5.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严谨求实,勇于进取,成绩合格;
6.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学术科技及课外文体活动;积极参与社会活动,
7.积极锻炼身体;
8.参加当年度综合素质测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当年度奖学金参评资格:
1.当年度有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考核不及格;
2.当年度受到本科部、校级各类纪律处分或在校期间受到过违纪处分且尚未解除;
3.无特殊情况,当年度修读课程少于25学分者(本条仅适用于本科生前三学年);
4.其他应取消评选资格的情况。
延期毕业、当年度内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原则上不具备当年度奖学金参评资格,具体由奖学金评审小组根据奖学金项目的具体要求以及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第九条 同一评奖学年内,国科大本科生学业奖学金可与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兼得;但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可兼得。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申请
奖学金评审工作一般在秋季学期9月份集中开展;各类奖学金均采用申请-评审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学生按照发布的各类奖学金的具体评选办法进行申请。
第十一条 评审
本科生奖学金评审小组根据各类奖学金的具体评选办法,对各类奖学金进行初评。
第十二条 公示
初评结果应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本科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审核后的结果应进行第二轮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学生个人对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在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科部提出申诉,本科部应在接受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学生对本科部答复仍有异议,可在本科部答复后5个工作日内向本科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起申诉。本科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在接受申诉后15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面意见、综合审查后做出最终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批准,通知学生本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各类奖学金评选条件、奖金标准、评审程序需遵照各类奖学金的具体评审办法和细则。
第十四条 在奖学金申请和评审过程中,如发现学生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其当年度获评资格;凡已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行为,学校将撤销其奖学金称号,追回已发奖金。情节严重者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中国科学院大学本科生奖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由中国科学院大学本科部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为深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更好地体现国家、社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切实做好学校精准资助和资助育人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评审机构
第一条 学校设立本科生资助评审委员会,全面负责开展资助工作,审批本科生各类资助评审结果。本科生资助评审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学生处、本科部及本科教育教学相关院系负责人组成。
第二条 本科部设立本科生资助评审工作小组,负责资助工作的具体实施。评审工作小组由本科部负责人、辅导员、和班主任组成。
第二章 资助体系
学校针对家庭经济困难本科生建立了以助学金、“绿色通道”、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及学费减免为主体的多元化资助体系。
第三条 助学金
助学金分为国家助学金、中国科学院大学本科生助学金和社会赞助助学金三大类。
(一)国家助学金是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以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资助名额由中央主管部门下达。平均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学年 3000 元。
(二)中国科学院大学本科生助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本科生。中国科学院大学本科生助学金共分为四个档次:一等助学金每生每年 10000元,二等助学金每生每年8000元,三等助学金每生每年6000元,四等助学金每生每年4000元。
(三)社会赞助助学金是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等与国科大签订相关协议并捐资设立的。社会类助学金的资助对象、资助标准、评选条件、评选时间和流程等根据协议内容确定。
第四条 绿色通道
学校对本科新生实行“绿色通道”,即本科新生采取先入学报到,然后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资助的入学方式,保证全部新生顺利入学。绿色通道同时也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发放“爱心礼包”。
第五条 勤工助学
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岗位,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酬金标准一般为20元/小时,或由本科生资助评审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第六条 临时困难补助
学校设立了学生紧急救助基金,向身患重大疾病或遭遇突发事件的注册在学学生提供及时的帮助,帮助学生渡过难关,安心学业。具体工作开展依据救助基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学费减免
学费减免是针对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实施的资助措施。
第八条 学费减免对象:
孤儿、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
家庭经济困难且确实无法筹集学费的学生;
其他国家文件规定或学校规定的应给予学费减免的学生。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九条 获得资助的学生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的本科生;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第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受资助学生,学校将取消其受资助资格:
不能如实提供本人及家庭经济情况,或对本人及家庭经济情况弄虚作假;
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
平时生活挥霍浪费;
其他应取消资助资格的情况。
第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间,停止享受各种资助。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
资助评审工作一般在秋季学期9月份集中开展,评审过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学生按照各类资助的具体实施办法进行申请。
第十三条 评审
本科生资助评审工作小组根据各类资助的具体评选办法进行初评,在适当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本科生资助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公示
初评结果应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资助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的结果应进行第二轮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五章 申诉
第十五条 学生本人对资助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科生资助评审工作小组提出申诉,本科生资助评审工作小组应在接受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第十六条 如学生对本科生资助评审工作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本科生资助评审工作小组答复后5个工作日内向本科生资助评审委员会提起申诉。本科生资助评审委员会在接受申诉后15个工作日内做出最终处理意见,报校长批准,通知学生本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同一学年内,各类助学金可以兼得。
第十八条 办法未尽事宜,由本科生资助评审委员会讨论决定,并及时公开发布。
第十九条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中国科学院大学本科生奖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由中国科学院大学本科部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