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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2007〕24 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 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7〕41 号),结合学校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不含留学生)。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每人奖励人民币 8000 元,省政府奖学金每人奖励人民币 6000 元。
第二章 评审对象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对象为全日制在校二年级及以上特别优秀的本科学生。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评审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五)国家奖学金参评学生的学习成绩与德育学分成绩排名均须在专业前 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省政府奖学金参评学生的学习成绩与德育学分成绩排名均须在专业前 15%,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六)对于学习成绩或德育学分成绩没有进入前 10%,但达到前 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对于学习成绩或德育学分成绩没有进入前 15%,但达到前 30% 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省政府奖学金。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 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 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 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 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 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 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 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 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 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
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 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 获山东省优秀学生、山东省优秀学生干部、山东省十大杰出青年、山东省青年五四奖章、山东省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仅限省政府奖学金;
9. 学习成绩和德育学分成绩应在同一范围内进行排名。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学生向学院(部)提出书面申请。
第七条 各年级成立由年级辅导员、各班班长、团支书组成的年级推荐小组,推荐出本年级候选人。
第八条 学院(部)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年级推荐的候选人进行综合考察,确定本单位推荐人选,并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3 天,无异议后报送学生工作处。
第九条 学校组成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材料审核组, 对各学院(部)推荐的候选人进行综合评议;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最后评审。
第五章 评审要求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各学院(部)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一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省政府奖学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本科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 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7〕41 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 号)和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财教〔2014〕17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不含留学生)。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由专项资金设立,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评审对象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对象为在校全日制本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在校全日制本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章 评审条件与奖励资助标准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审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学习成绩排名或德育学分成绩排名要求有一项位于专业前 30%,另一项不低于专业前 50%; 对于特殊困难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或德育学分成绩排名须有一项位于专业前 50%,另一项不做要求;无不及格科目。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学习成绩和德育学分排名应在同一范围内进行排名。符合条件的,按家庭经济困难程度排序。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八条 奖励资助金额:
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每人奖励资助5000 元;国家助学金分为三档,一档 2000 元,二档 3000 元,三档 4000元,分两学期发放。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学生向学院(部)提出书面申请。第十条 各班成立由熟悉学生情况的班干部、宿舍长和同学代表组成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提名推荐小组(人数不少于 5 人),提出本班候选人。各年级成立由年级辅导员、各班班长、团支书组成的年级推荐小组,对各班推荐的候选人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学院(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年级上报推荐的候选人情况进行综合审核,确定本单位初审名单,并在学 院(部)范围内公示 3 天,无异议后,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二条 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学院(部)上报的初
审名单进行全面审核,研究确定我校获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名单,并在学校网站公示 5 个工作日。
第五章 评审要求
第十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审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各学院(部)必须高度重视,坚持 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防止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四条 符合奖励资助条件的学生本年内只能参评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其中一项,但可以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 六 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山东师范大学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边疆地区少数民族大学生努力学习、积极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本科学生。
第三条 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由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设立,奖励资助全日制本科学生中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5000 元。
第五条 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或西藏自治区或青海海北藏族自治州,民族为非汉族;
(二)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三)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四)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国家和学校规章制度;
(五)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六)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七)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评 审
第六条 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差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学生向学院(部)提出书面申请。第九条 各班成立由熟悉学生情况的班干部、宿舍长和同学
代表组成的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提名推荐小组(人数不少于 5 人),提出本班候选人。各年级成立由年级辅导员、各班班长、团支书组成的年级推荐小组, 对各班推荐的候选人进行审查。
第十条 学院(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年级上报推荐的候选人情况进行综合审核,确定本单位候选人,并在学院
(部)范围内公示 3 天,无异议后,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一条 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学院(部)上报的候选人情况进行全面审核,综合各学院(部)候选人学习及综合考评成绩,研究确定我校获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学生名单,并在学校网站公示 5 个工作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山东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和山东省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 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 号)等国家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不含留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能
第六条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院认定工作组、班级(或年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四级资助认定机构组成。
第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和财务的校领导任副组长,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纪委(监察室)、教务处、学生工作处、招生就业处、财务处、团委等相关单位负责人任成员。
第八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九条 学院(部)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部)领导任组长,学院(部)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学院(部)团委书记、学院(部)学生辅导员等担任成员。
第十条 班级(或年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由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专业课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担任成员。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或年级、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或年级、专业)总人数的 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 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或年级、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档。其中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比例一般控制在学生人数的 8%以内,困难学生比例一般控制在 8%以内,一般困难学生比例一般控制在 16%以内。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城乡居民生活保障标准或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父母务农无其他经济来源,有两名子女同时在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学历教育,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认定为困难学生:父母务农或者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疾病且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因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家庭财产损失较重的;单亲家庭且单亲父(母)无经济收入或收入无法维持学生本人学习、生活需要的;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特困供养人员;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经县级及以上总工会认定的特困城镇家庭子女;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直系亲属中有长期患病,且医疗费用数额巨大,造成严重家庭经济负担的;烈士、优抚家庭子女等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或民政部门指定的救助对象;因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遭受突发重大疾病或意外)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学生,应立即取消其受助资格。
(一)生活奢侈浪费,购买与学习无关的高档电子产品,存在明显高消费行为者;
(二)经常自费出外旅游且消费较高者;
(三)有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者;
(四)擅自在外租住民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者;
(五)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结婚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者;
(六)学生(监护人)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
(七)其他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第十六条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依据其家庭经济情况, 不能加入其他非经济因素。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秋季学期进行一次。学校制定严格的认定工作程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院(部)认定工作组、班级(或年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应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所在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九条 每学年开学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认定工作采取自下而上方式进行,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及建档立卡、城乡低保、特困救助供养、孤残、烈士子女以及长期患重病、遭受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相关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材料。
第二十条 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学校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或年级、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按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排序,报学院(部)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二十一条 学院(部)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统筹各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结合地区差异等因素,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对各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
第二十二条 学院(部)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 5 个工作日。在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时,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部) 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部)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二十三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审核各学院(部)报送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统筹各学院(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结合各专业差异等因素,在征得学院(部)认定工作组意见后,对各学院(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 5 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全程领导、监督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及时更新。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毕业后,对学生信息档案进行定期保存。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和学院(部)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及学院(部)要积极引导学生树立科学的消费观念,不奢侈浪费;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应及时做出调整。
第二十八条 各学院(部)要加强资助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责任制,学院资助工作负责人、学生辅导员作为认定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要严守岗位职责,确保认定工作公开、透明,严禁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违者将严肃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