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202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二)
来源:黑龙江省招生考试院
浏览量:28 2026-04-30 09:15:39

  六、招生计划

  (二十四)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高校,根据教育部汇总公布的年度专业设置备案和审批结果,在所属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内,按有关计划管理工作要求以及招生章程确定的招生计划分配原则和办法,编制、调整、执行本校的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即招生来源计划)。


  (二十五)高校经向其主管部门申请,并经教育部核准备案,可面向部分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安排少量定向就业招生计划。高校须与定向就业单位签订符合有关规定的协议书。严禁虚假定向或利用定向就业招生向考生收费。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应面向全省招生。


  (二十六)安排跨省(区、市)招生的本科高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可以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不得超过本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凡有预留计划的高校,须将预留计划数报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时,高校须将预留计划数及其使用原则等向社会公开。


  (二十七)高校按教育部有关计划编制原则和要求编制本校的招生来源计划后,应当按时报送主管部门。高校对本校编制的来源计划负责,来源计划中相关说明应简明扼要,且须与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学校招生章程保持一致。


  (二十八)省教育厅负责审核、汇总我省所属高校编制的招生来源计划,并按时报送教育部。省属高校拟安排的跨省招生计划,由省教育厅负责统一与有关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联系安排。


  (二十九)省招考院依据教育部分送的招生来源计划,与各有关高校核对分专业招生计划及其说明,并负责及时、规范、准确、统一地向社会公布经高校核对的有关招生计划信息。


  (三十)除按有关规定允许不做分省计划的招生类型外,各高校招生来源计划均须经教育部汇总分送,省招考院负责向社会公布,未经教育部分送和省招考院公布的招生计划一律不得安排招生。

  七、招生章程

  (三十一)高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


  (三十二)高校的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其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表述规范,经高校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进行核定后方能向社会公布。招生章程一经公布,不得擅自更改,如有补充说明,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并通报省招考院。各高校在招生宣传(广告)中应当准确描述本校的办学类型、层次、学费,使用与办学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相一致的学校名称,不得使用简称,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高校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


  各高校须于4月30日前将本校招生章程上传至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gaokao.chsi.com.cn)“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以下简称“阳光高考”平台)。省教育厅须于5月15日前完成对所属高校招生章程的核定工作。


  (三十三)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高校全称、校址(涉及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办学层次(本科或专科,专科学校注明高等职业学院或高等专科学校),普通或成人高校,公办或民办高校,是否为独立学院等,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专业教学培养使用的外语语种,思想品德考核及身体健康状况要求,进档考生的录取规则(如对考生加分成绩的使用、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及专业调剂录取办法等),学费标准,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证书种类及其他信息,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有关高校制定的特殊类型招生办法须符合相关规定,且不得与本校招生章程内容相违背。

  八、填报志愿

  (三十四)考生应在认真阅读有关高校的招生章程及我省招生规定后,依据《黑龙江省2026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结合本人志向在规定时间内填报志愿,并对所填报志愿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责任。考生必须本人填报志愿,不得委托他人代报,且不得放弃本人所报志愿。因考生本人疏漏或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各级招考机构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组织力量加强对考生志愿填报的政策解读、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


  (三十五)我省考生在统一高考成绩公布后,采取网上填报志愿的方式,分两次填报高考志愿。

  第一次:填报普通类本科提前批和艺术类本科提前批录取的高校和专业志愿。

  第二次:填报普通类本科批、艺术类本科批、体育类本科批、普通类高职(专科)提前批、普通类高职(专科)批、艺术类高职(专科)批和体育类高职(专科)批录取的高校和专业志愿。


  (三十六)凡参加少年班考试的考生以及被高校保送、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高校单独招生录取的考生,不准填报高考志愿。


  (三十七)物理类与历史类、艺术类与体育类之间不允许跨类兼报。艺术类和体育类考生可以兼报普通类,但普通类考生不可兼报艺术类和体育类。


  (三十八)批次所设志愿投档结束后,高校未完成的招生计划由省招考院在“黑龙江省招生考试院官网(https://www.hljea.org.cn)、黑龙江省招生考试信息港(https://www.lzk.hl.cn/)”网站上公布并公开征集志愿。考生登录网站查询后,未被录取且成绩(含照顾政策分)达到征集志愿分数线的考生,可在规定的时间内网上填报征集志愿。


  (三十九)考生填报志愿的密码是确保考生志愿信息安全的重要资料,考生应妥善保管登录密码等个人信息。因考生本人疏漏、失误或者密码保管不当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

  九、照顾录取政策

  (四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报考全国院校时,在其文化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及消防救援人员,在其文化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四十一)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含台湾户籍)考生,在报考全国院校时,在其文化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四十二)烈士子女考生,在报考全国院校时,在其文化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四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退出部队现役或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的考生;

  2.公安英模、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3.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5A级青年志愿者。


  (四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1.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或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

  2.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或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

  3.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军队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军人或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

  4.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军队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军人或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

  5.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

  6.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军人的子女;

  7.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军人的子女。


  (四十五)户籍在自治县(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且学籍在自治县的高级中等学校的少数民族考生(当地连续3年以上户籍和当地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报考全国院校时,在其文化课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上述各项照顾政策分数不累加,同时具备多项照顾条件的考生,由本人确定其中一项。如果高校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下降分录取,照顾分数不顺延。凡符合照顾录取政策的考生,必须经过本人申报、有关部门审核、省地校三级网上公示后方能予以认可。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还须按有关规定公示到考生所在班级,未经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项目、分值不得计入投档成绩并使用。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得用于高校不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的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运动队等招生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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