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做好我市202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26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6〕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我市202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包括普通高校统一考试招生(以下简称统一高考)、高职分类考试招生等。统一高考各项工作按本办法执行;高职分类考试招生报名、考生档案组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有关要求按本办法执行,考试、评卷、划线、志愿填报及招生录取工作按《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2026年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渝教招发〔2025〕5号)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1.报考类型。报考类型共设五类,报考人员(以下简称考生)只能选择其中一类报考:
(1)普通类:分为历史类、物理类(均含艺术、体育)。报考普通类的考生,可单报或兼报统一高考、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兼报的考生,如参加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并被录取,不得再参加统一高考;未被录取的考生可继续参加统一高考。
(2)高等职业教育对口招生类(以下简称高职对口类):报考高职对口类的考生,只能报名参加高职分类考试招生。
(3)中高等职业教育贯通培养项目转段招生类(以下简称中职直升类):报考中职直升类的考生,只能报名参加高职分类考试招生。
(4)单考单招类:包括体育单招、残疾单招、消防单招等。报考单考单招类的考生,只能参加上述单考单招。
(5)高职专项类:报考高职专项类的考生,只能报名参加高职分类考试招生。
2.报名条件
考生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高级中等教育学校(下称高中阶段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1)普通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高中毕业生或具有普通高中教育同等学力的社会人员,可报考普通类。
①考生自出生之日起至报考时户籍一直在我市久居。
②考生具有我市普通高中学籍并实际就读,且符合以下任一条件者:
A.考生父或母属我市区县级(含)以上组织、人事部门确认引进的优秀人才,考生随父或母将户籍落户我市的。从2029年起,取消此条件。
B.考生父或母为驻我市部队现役军人,考生随军将户籍落户我市的;考生父或母因复员(转业)到我市,考生随父或母将户籍落户我市的。
C.考生因父或母工作调动,考生随父或母将户籍落户我市的。
D.考生因家庭变故(指父母离异、死亡等非正常情况),考生随父或母或监护人将户籍落户我市的(父或母或监护人原户籍应为我市)。
E.考生为持有我市公安机关或国家移民管理局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且在中国定居的外国人。
③原户籍非我市的考生(除普通类第2项规定情况外),考生及父或母须落户我市3年及以上,考生须具有我市普通高中连续完整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
④非我市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考生及父或母至少一方须具有我市公安机关颁发的3年及以上且在有效期内的居住证,考生须具有3年我市普通高中连续完整学籍并实际就读,其父或母须提供在渝3年及以上的合法稳定就业和居住的佐证材料(须同时提供连续3年及以上在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材料)。
⑤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在国外就读达到普通高中教育同等学力,回国后本人户籍已落户我市的。
具有普通类报考条件规定情况之一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可报考普通类。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报考普通类,须提供普通高中教育同等学力证明(经市教委批准设立的具有艺术、体育类专业举办资格的中等职业学校艺术、体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除外)。
(2)高职对口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可报考高职对口类。
①具备我市中等职业学校连续3年完整学籍并实际就读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含经市教委认定实行弹性学制、学分制的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
②具有我市3年及以上户籍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或符合普通类第2项规定情况之一的我市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
(3)中职直升类:具备我市中等职业学校连续3年完整学籍并实际就读的中职与高职贯通培养项目(含“五年制”“三·二分段制”和“五年一贯制”)、中职与本科贯通“3+4”分段培养改革试点项目中职阶段应届毕业生。
(4)单考单招类:报考体育单招、残疾单招的人员应具有我市户籍或学籍。消防单招仅面向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开展,其报考资格由消防部门进行认定。
(5)高职专项类:取得高中阶段学校(含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下同)毕业证书或具有普通高中教育同等学力的我市户籍退役军人。
3.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在校生,或已被普通高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2)高中阶段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中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4)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5)因触犯刑法受到刑事处罚、尚在处罚期内的。其中,未成年人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4.报名办法及报名资格审核
考生须按照《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重庆市2026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渝教考发〔2025〕30号)相关规定办理报名手续。
报名资格审核通过后,方可在我市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考生报名资格审核工作按照《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做好重庆市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考生报名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渝教招发〔2021〕29号)和本办法执行。
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考试机构(以下简称区县教育考试机构)是考生报名资格审核的责任主体,负责会同本级教育部门、公安机关和人力社保、医保部门等严格审核本辖区考生报名资格。市教育考试院负责指导各区县教育考试机构切实做好报名资格审核工作,并结合教育部门学籍审核和公安机关户籍、居住证审核结果,对所有报名数据进行重复报名和违规情况筛查。
5.市教育考试院、各区县教育考试机构和高中阶段学校要加强考生的诚信教育和警示教育。特别是加强在报名、体检、考试、填报志愿、录取等主要阶段的诚信教育和警示教育。考生在申请报名时,须签订诚信承诺书,承诺本人所填写内容、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客观、真实、准确,承诺参加考试招生时遵守有关管理规定。
6.对以大学、中职招生名义迁移户籍到我市后到普通高中就读的学生,不得在我市报名。
华侨、港澳台考生和现役军人报考按有关规定执行。
7.考生档案由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组成。
电子档案是普通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内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反映学生综合素质的材料、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考生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考生电子档案数据要确保真实准确、图像规范,且与纸介质材料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
纸质档案是考生人事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除与电子档案相对应纸介质材料外,还应包括中学生档案、报名资格审核类材料、体检表、录取照顾及专项资格申报材料、外语口试表等。
8.考生纸质档案由各报名点负责组建、发放和保管,区县教育考试机构要加强对报名点档案管理工作的指导;考生电子档案由市教育考试院负责组建和管理。各有关部门和区县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提供组建档案的材料。
各区县教育考试机构和报名点要参照我市中小学校档案管理有关要求,加强考生档案管理,防止弄虚作假。各高中阶段学校要对考生纸质档案(或人事档案)客观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严肃追责问责。
市教育考试院要根据教育部发布的招生信息标准和有关规定,制订考生信息采集办法。考生信息采集的内容,要适应普通高校录取时对考生综合评价的要求。要建立电子档案信息确认管理流程和办法,组织信息采集部门对考生信息进行比对校验,确保考生电子档案与纸介质表(卡)或相应信息数据库内容一致,确保考生信息完整、准确、安全,并按规定格式建立全市考生电子档案库。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因考生本人填报失误或不按规定要求和时间填报信息而对考生录取产生的不利影响,由考生本人负责。
9.考生本人凭录取通知书、准考证、身份证等证件和材料到报名点领取密封完好的纸质档案,报到时交予录取高校。考生领取档案时要履行身份核验、签字确认手续。各报名点要加强对考生纸质档案的管理,不得向未经市教育考试院核准录取的考生及无关学校提供档案。考生中途不得拆封纸质档案。考生入学报到后,高校应将考生电子档案中的有关信息打印成纸质材料,并加盖学校公章,与其他纸质档案一起存入考生纸质档案。
10.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无就读学校或工作单位的考生原则上由所属的乡镇、街道办事处鉴定)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综合素质评价报告(或综合信息表)中。
具有我市学籍的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的综合素质评价报告使用毕业当年报告。回渝参考的市外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就读学校提供综合素质评价报告后,由区县教育考试机构指定中学录入综合素质评价系统。综合素质评价报告须打印装入中学生档案,还将生成电子版供招生录取使用。
具有我市学籍的高中阶段学校应届毕业生的考核意见由毕业学校在综合素质评价系统的学校意见栏中填写。其他考生须填写由区县教育考试机构提供的《重庆市普通高校招生考生综合信息表》,在校生由学校、非在校生由单位(或乡镇、街道办事处)作出考核意见后装入考生档案。
11.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2)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尚在处罚期内的。
12.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如实填写既往病史。考生如因身体等特殊原因,无法参加特定项目检查时,须出具体检医院相应材料。
体检要求按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人社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等规定执行。
体检工作由市教委、市卫生健康委统一管理,区县教育考试机构、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实施。考生体检须在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参与体检工作的医生,应由责任心强、熟悉高考体检业务,且无直系亲属参加当年高考的人员担任。其中,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责任心强、曾参加过高考体检工作的医生担任。
体检医院须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体检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考生对体检结论有异议,体检医院不能做出结论的,由市教委、市卫生健康委指定的终检医院对有异议的体检结论做出最终裁定。
13.高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要求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补充要求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军事院校、公安院校、定向培养军士生的等院校招生体检(测)工作按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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