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202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实施细则(二)
来源:青海省教育考试网
浏览量:4 2026-06-22 09:24:02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三十二条 录取工作按照“招生院校录取、招考机构监督”的原则组织实施,高校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我省相应批次或相应计划类型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高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退档原因、录取专业作出解释,高校不得超计划录取。省考试院负责监督在青招生高校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和违背录取规则等行为。

第三十三条 高校根据考生电子档案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高校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阅档、审核、预录取、退档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流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校,省考试院将主动沟通;对故意拖延时间和无故拒绝联系的高校,省考试院可根据所投出的考生电子档案和高校招生计划数及录取规则,分配考生录取专业,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书面通知有关高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

第三十四 条同一高校、同一学历层次、同一招生类型的招生计划原则上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高校专业的录取批次以省考试院公布的《2026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在青招生录取计划及专业目录》为准。

第三十五条 所有高校的本科层次招生,一律不得在常规录取工作结束后再行组织补录或换录。

第三十六条 由于网络传输、工作失误、不可抗力等其他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省考试院和高校应通过协商妥善解决。

第七章 照顾政策

第三十七条 自2024年起,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录取执行以下加分项目及分值,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项目的,只能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

(一)烈士子女考生,加20分;

(二)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及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及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考生,加20分;

(三)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考生,加10分;

(四)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台湾省籍(含台湾户籍)考生,加5分;

(五)“民族艰苦地区”考生加分:

A区:玉树州6县(市),果洛州6县,黄南州河南县、泽库县,海南州兴海县,海北州刚察县,海西州天峻县符合条件(高中学籍和实际就读地均在本区域内)的少数民族考生加20分,汉族考生加10分。

B区:黄南州同仁市、尖扎县,海南州共和县、贵德县、贵南县、同德县,海北州海晏县、门源县、祁连县,海西州德令哈市、格尔木市、茫崖市、都兰县、乌兰县、大柴旦行委符合条件(高中学籍和实际就读地均在本区域内)的少数民族考生加15分,汉族考生加5分。

C区:海东市6县(区),西宁市湟中区、湟源县、大通县符合条件(高中学籍和实际就读地均在本区域内)的少数民族考生加5分。

D区:西宁市城东区、城中区、城西区、城北区和青海油田考区考生不享受“民族艰苦地区”加分政策。

黄南州河南县、泽库县,海南州兴海县,海北州刚察县,海西州天峻县考生在户籍所在州域内高中学校实际就读的,享受A区“民族艰苦地区”项目加分分值。

省内异地集体办班办校考生,享受户籍地考生“民族艰苦地区”加分政策,加分分值降低2分;省外异地集体办班考生,享受户籍地考生“民族艰苦地区”加分政策,加分分值降低5分。省内外异地集体办班办校考生中途转学至省内就读的,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享受“民族艰苦地区”项目加分分值。

对于省内跨加分区域实际就读的考生(含多个区域),若高中阶段连续三年在某一个加分区域内实际就读,则享受该区域“民族艰苦地区”项目加分分值;若高中阶段三年在两个或多个加分区域内实际就读,则按实际就读地“就低不就高”的原则享受“民族艰苦地区”项目加分分值。

考生高中阶段学籍和实际就读学校不一致(实际就读时间连续超过15天<含>或累计超过45天<含>),即“人籍分离”的,不享受“民族艰苦地区”项目加分;往届生仅高中应届毕业当年和次年享受“民族艰苦地区”项目加分分值;同等学力考生不享受“民族艰苦地区”项目加分分值。

高考加分项目须由考生本人申请,填写高考加分资格申请表,并在高考报名期间完成申报。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视为自愿放弃享受照顾加分,所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申报“民族艰苦地区”加分项目的考生,其民族成份须与其亲生父亲或母亲一致。

第三十八条 享受照顾加分条件的考生,经本人申报、有关部门审核,高中学校、考区、市(州)、省考试院四级公示后方予认可。高中学校还须按有关规定公示到考生所在的班级。公示的信息应包括姓名、考生号、身份证号、性别、高中阶段学籍所在学校和实际就读学校信息、父母姓名、申请加分项目及分值、最终审核确认加分分值。学校、考区、市(州)向社会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高考当年9月底;省考试院在青海省教育考试网公示至高考当年年底。未经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项目、分值不得计入投档成绩并使用。

第三十九条 考生本人须对所申请的高考加分资格真实性负责,对于以弄虚作假等手段获取加分资格的考生,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等相关规定处理,违规事实记入考生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加分资格审核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对有关人员要依纪依规依法严肃倒查追责。

第四十条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高考加分项目分值实施情况,建立高考加分政策动态调整评估机制,适当完善相关制度,持续推进教育考试招生公平公正。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或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录取与否由高校决定。

(一)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军队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军队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实行院校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段,参加全国统考录取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除持有效证件外,其他考生由其家长所在单位或原单位干部处出具证明】

(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参照军人有关优待政策执行。

【除持有效证件外,须由青海省消防救援总队政治部门出具证明】

(三)公安英烈、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按照《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参加全国统考录取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除持有效证件外,须由青海省公安厅政治部出具证明】

(四)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5A级青年志愿者的,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证明材料由考生本人提供,须由团省委出具证明】

上述相关证明材料,须在普通高考报名时由考生向报名点提供,并由考区招考机构审核确定考生优先录取或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资格。未经招考机构审核确定的优先录取或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申请一律无效。

第八章 投档成绩计算方法

第四十二条 考生投档成绩计算方法如下:

(一)普通类、体育类专业(含高校民族语言授课专业)投档成绩

普通类、体育类专业投档成绩=高考文化课成绩(即语文+数学+外语+历史或物理+考生所选的2门再选科目成绩,下同)+政策性照顾加分分值

(二)艺术类专业(含高校民族语言授课专业)投档成绩

1.使用省级统考成绩的高校艺术类专业:

播音与主持类专业投档成绩=(高考文化课成绩+政策性照顾加分分值)×0.7+(专业成绩÷专业满分300分)×750×0.3,结果四舍五入不保留小数点。

美术与设计类、音乐类、舞蹈类、表(导)演类、书法类专业投档成绩=(高考文化课成绩+政策性照顾加分分值)×0.5+(专业成绩÷专业满分300分)×750×0.5,结果四舍五入不保留小数点。

2.使用校考成绩的高校艺术类专业:

将填报相关志愿且高考文化课成绩、省级统考成绩及校考成绩均符合条件的考生信息提供给招生院校,由招生院校按照有关规定录取。

3.使用戏曲类省际联考成绩的高校艺术类专业:

将填报相关志愿且高考文化课成绩、戏曲类省际联考成绩均符合条件的考生信息提供给招生院校,由招生院校按照有关规定录取。

(三)自2026年起,民族语文科目高考成绩不再计入高考投档成绩,只提供给民族语言授课专业(含普通类、艺术类、体育类)招生高校参考使用。

第九章 有关招生政策说明

第四十三条 2026年在青招生高校继续编制高校民族语言授课专业计划,继续实行单列计划、单独划线、单独投档。参加民族语文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并达到合格标准、普通高考报名时选择了“加试民族语文”科目,且民族语文科目高考成绩达到合格线的考生,方可选择填报高校民族语言授课专业计划。

第四十四条 普通民族班、民族预科班招生录取。普通民族班、民族预科班实行单列计划、单独投档。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自2026年起,普通民族班录取分数线不得低于我省本科批次各有关高校提档分数线以下40分;民族预科班录取分数线不得低于我省本科批次各有关高校提档分数线以下80分。考生投档成绩达不到上述分数线要求的,不予投档。

省外院校普通民族班、民族预科班计划面向全省少数民族考生招生。其中面向六州(玉树州、果洛州、黄南州、海南州、海西州、海北州)或青南三州(玉树州、果洛州、黄南州)招生的省外民族预科班计划,仅限六州或青南三州少数民族考生填报,若生源不足,则在第一次征集志愿时将生源范围扩大到全省少数民族考生。

省内本科院校的民族预科班计划只招收六州少数民族考生和海东市各区县农村户籍及大通县、湟中区、湟源县农村户籍的少数民族考生。其中,报考省内本科院校的藏文民族预科班、蒙文民族预科班计划的考生还应符合第四十三条关于高校民族语言授课专业计划的相关要求。

第四十五条 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班招生录取。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班招生计划纳入本科批次平行志愿投档录取,只允许经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军官局审定的2026年具有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班报考资格的考生填报。重庆大学、湖南大学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班,考生的高考投档成绩应达到我省本科批次特殊类型控制分数线,未完成计划不开展征集志愿录取。其余高校边防军人子女预科考生的高考投档成绩应达到我省普通类本科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下60分,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在当年确认符合报考边防子女预科班资格的考生中公开征集志愿录取。高考投档成绩达到我省本科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拟报考除重庆大学、湖南大学以外的其他7所高校预科班志愿的,只允许填报其中的1所。

第四十六条 艺术类招生录取。参加我省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并合格,且达到我省确定的艺术类考生文化课控制分数线(含政策性照顾加分分值)的考生依据艺术类投档成绩进行投档录取(成绩计算方式见第八章)。参与艺术类招生计划录取的考生和普通考生在同一时间填报志愿。艺术类考生也可报考普通类专业志愿。

第四十七条 体育类招生录取。体育类专业合格考生投档成绩达到我省确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后,可填报体育类专业志愿。体育类考生也可报考普通类专业志愿。

第四十八条 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录取。报考此类专业考生的招生工作按照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参加普通高考统一考试的考生,如已被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录取,则不再参加其他高校的录取。

第四十九条 强基计划招生录取。通过高校强基计划资格审查的考生,在高考结束后,按照高校要求参加高校组织的强基计划选拔考核,录取阶段严格按照院校在教育部“阳光高考强基计划平台”公布的拟录取名单投档录取。强基计划投档录取安排在我省高校招生①段之前完成,由高校调入计划完成录取,不占用我省普通类招生计划。

第五十条 保送生招生录取。根据教育部等有关部门规定,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国家集训队成员、部分外国语中学推荐优秀学生、公安英烈子女、退役运动员等考生具备高校保送资格。高校可以从上述人员中招收保送生,其中公安英烈子女按有关规定只许保送至公安类院校。符合条件的考生可向高校或有关部门提出保送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部门及考生所在中学审核确认并通过多级公示后,参加有关高校组织的保送生综合考核。高校根据综合考核成绩和高校选拔要求,确定拟录取保送生名单并进行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被录取。省考试院按照规定程序在高考前对高校拟录取保送生名单进行审核确认,已确认保送录取的学生不再参加高考录取。招收保送生的高校须于4月10日前将本校已测试合格拟录取的保送生数据库上传至“阳光高考”平台。省考试院将于4月20日前在“阳光高考”平台上审核确认后下载数据并按程序办理录取审批手续,及时将保送生录取名册提供相关高校。

第五十一条 省内外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录取。省内外高职院校分类考试工作按照中共青海省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教育招生考试专项工作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6年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青教试〔2026〕2号)要求执行。被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正式录取的考生,不得参加当年其他类型单考单招及统一高考招生录取。

第五十二条 重点高校招生专项计划招生录取。该计划包括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三类。2026年我省专项计划的生源范围和报考资格条件是:西宁市城西区、城东区、城中区、城北区和青海油田以外各考区的农(牧)业家庭户籍(不含从省外迁入我省的考生)、在本省中学(西宁市城西区、城东区、城中区、城北区中学<不包括青海省三江源民族中学、果洛西宁民族中学>和青海油田中学除外)实际就读高中三年并具有学籍、在户籍所在地参加2026年高考报名的学生。

对应考生资格均采用考生申请制,若考生在报名阶段未申请,则在志愿填报期间无法填报相应的专项计划。

户籍制度改革后,将“农(牧)业家庭户籍”改为“城镇居民户籍”,但其家庭成员仍在从事农(牧)业生产活动的,在提供了“村集体组织成员证”、或旧户口本、或土地经营证、或其他能够足以证明其原始身份证件的,经考区招考机构严格审查认定后,方具有专项计划报考资格。省外集体办班但学籍保留在省内的考生,不具备专项计划报考资格。往年被专项计划录取后放弃入学资格或退学的考生,不再具有专项计划报考资格。

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由教育部下达分省计划,单列计划、单独投档。高考成绩公布后,由符合资格条件、达到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填报志愿。生源不足时,不得将未完成的专项计划调整为普通计划,须通过征集志愿完成。经征集志愿仍未完成的计划,适当降分录取,确保完成招生计划。

第五十三条 本研衔接国家公费师范生计划招生录取。本研衔接国家公费师范生招生计划由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西南大学6所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负责实施,本科4年及教育硕士研究生2年,采取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给予生活补助的方式,为市(州)及以下培养优秀中小学教师。被录取的考生在获得录取通知书前,须与培养学校和青海省教育厅签订《本研衔接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毕业后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6年以上。本研衔接国家公费师范生未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取得教育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证书和教师资格证书的,按违约处理,须退还已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违约金。本研衔接国家公费师范生毕业后均须履约任教,未履约任教或履约任教期限不足,按协议约定承担相应责任,违约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并及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违约相关材料归入本人人事档案。履约任务完成前不得到定向市(州)之外从教,不得被招录(聘用)为其他公务人员。

第五十四条 优师专项计划招生录取。国家面向中西部欠发达地区优秀教师定向培养专项(简称优师专项)计划,由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和地方师范院校承担招生及培养任务。采取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的方式,为脱贫县和中西部陆地边境县中小学校培养优秀教师。

国家优师专项计划:由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西南大学6所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承担培养,面向全省招生。国家优师专项师范生在录取后、获得录取通知书前,须与培养学校和青海省教育厅、农业农村厅签订协议,承诺毕业后到生源所在省份定向县中小学履约任教不少于6年。对拒签协议的录取学生,有关高校应取消其优师专项录取资格。国家优师专项师范生录取后,户籍仍保留在原户籍所在地,毕业后可按有关规定迁入定向就业所在地区。

省级公费师范生(地方优师专项)计划:由青海师范大学、青海民族大学承担培养,招生生源为六州和海东市六县区及西宁市湟中区、湟源县、大通县生源,每个地区的考生只能填报定向本地区招生的专业计划。省级公费师范生(地方优师专项)计划由青海省教育厅统筹,在入学前做好相关协议签订工作,毕业后到录取当年公布的该专业定向地区,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8年以上。

“青苗计划”定向培养学生面向全省招生,由浙江师范大学、南京师范大学两所师范大学负责实施,考生的高考投档成绩应达到我省本科批次特殊类型控制分数线。本科4年,采取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给予生活补助的方式,为海西州、海南州培养优秀中小学教师。被录取的考生在获得录取通知书前,须与培养学校、州级教育行政部门、机构编制部门、人社部门签订《定向就业协议书》。浙江师范大学培养的学生定向安置至海西州州府所在地中小学任教,南京师范大学培养的学生定向安置至海南州州府所在地中小学任教,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8年以上。“青苗计划”定向培养学生未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取得学历学位证书和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证书的,按违约处理,须退还已享受的学费、住宿费及生活补助费用并缴纳违约金。“青苗计划”定向培养学生毕业后须履约任教,未履约任教或履约任教期限不足,按协议约定承担相应责任,将违约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并及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违约相关材料归入本人人事档案。履约任务完成前不得到定向市(州)之外从教,不得被招录(聘用)为其他公务人员。

第五十五条 省内专项计划招生录取。该计划包含省内生态专项、省内乡村振兴专项、省内民族地区教育高质量发展专项(含A类、B类)计划招生录取,由省内本科高校承担。

对应考生资格均采用考生申请制,若考生在报名阶段未申请,则在志愿填报期间无法填报相应的专项计划。

省内生态专项计划:只允许三江源生态核心保护区(包括玉树州:玉树市、杂多县、称多县、治多县、囊谦县、曲麻莱县;果洛州:玛多县、玛沁县、甘德县、久治县、班玛县、达日县;海南州:同德县、兴海县;黄南州:泽库县、河南县;海西州:格尔木市唐古拉山镇)考生报考。该计划在第一次征集志愿后,生源仍不足时,将招生范围扩大到六州征集志愿。

省内乡村振兴专项计划:只允许符合重点高校招生专项计划报考资格条件的考生报考。

省内民族地区教育高质量发展专项计划:民族地区教育高质量发展专项计划分为A、B两类。A类计划面向六州招生,生源范围为在定向州参加高考报名考试的所有考生;B类计划面向全省普通高中学校选修了民族语文地方课程,并参加了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达到合格标准,且在高考报名时选择了“加试民族语文”科目的考生。A、B两类专项计划均采用“3+1+2”(语文+数学+外语+1门首选科目+2门再选科目+政策性照顾加分分值)成绩投档录取。

第五十六条 军事、公安、司法、消防、机要、定向培养军士院校招生录取。军事、公安、司法、消防、机要、定向培养军士院校招生执行教育部、中央军委、公安部、司法部、应急管理部等有关部委的相关规定,录取政治考核、体检、面试合格的高中毕业生,生源选拔工作及具体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第五十七条 定向计划招生录取。高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院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的,可在院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投档录取,经降分仍未完成的计划,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六省市对口援青定向各州招生计划为定向该地区的普通类招生计划,非定向就业计划,该计划在第一次征集志愿后,生源仍不足时,将招生范围扩大到全省征集志愿。

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计划招生录取。该计划属于定向就业计划,录取考生本科毕业后须按照签订的定向就业协议到西藏县级以下基层单位工作,服务年限不少于5年。该计划安排在本科提前批次录取,录取分数线不得低于各有关高校本科批次普通类计划提档分数线下40分。已录取的师范类专业考生,须与西藏自治区教育厅及招生院校签订定向西藏就业协议;其他专业考生须与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及招生院校签订定向就业协议,毕业后由西藏负责安排到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计划生源范围为符合我省高考报名录取资格、户籍在我省的应届高中毕业生。报考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计划的考生须填写《青海省2026年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申请表》(样表在青海省教育考试网“数字招考服务大厅”-“表格下载”模块内下载打印),于该计划正式投档后,按照省考试院或投档高校的要求提交书面申请表,作为高校招生的依据。

第五十八条 港澳院校内地计划招生录取。在我省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的港澳院校,在高考成绩公布后,由上线考生填报志愿,省考试院按考生志愿结合高校招生要求,从高分到低分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未在我省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的港澳院校,考生本人可通过登录院校网站等方式自行申请,按照招生院校要求参与自主选拔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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